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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建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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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建筑税
1983年10月1日开征,国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地方政府及其所 属城镇企业,凡利用更新改造资金、自有资金、贷款和其他自筹资金从事的建筑工 程均予以征收建筑税,按投资总额依率计征,税率为10%。1984年征收款273.9万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