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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城市房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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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城市房地产税
1955年在泰城开征,对企业、居民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拥有的房屋和土地征税, 税率为1.8%,是年征税款3.1万元。1964年在新汶开征,年征税款达36.1万元。 1973年试行工商税,企业所交纳的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仍对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居 民征税,是年征税款17万元。1977年征收税款10.9万元。1978年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