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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车船使用牌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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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2年在泰城开征。定额征收,仅对人力车、自行车、马车征税,年征税款近 万元。1958年,在新汶、新泰、肥城、章丘、宁阳、莱芜6县开征,年征税款近4万 元。1959年征税8万余元。1962年,全区城乡全面开征,并开始对机动车征税,定 额征收,乘人车辆每季交税30-40元,载重汽车每吨每季12元,机动三轮车每辆每 季10元。东平县对湖区的货船、渡船征税,按吨位计征。是年全区共征税款29.5万 元。 1966年始对自行车和非机动船免税。是年全区征税款9.5万元。1973年税 制改革后,各企业应交的车船牌照税并入工商税,但仍保留税种,对个体运输户和 外国人征税,年征税款3万元。1978年全面停征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