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七、货物税 资料库:泰安市情资料库 章节:泰安地区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2/article/49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2/article/49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七、货物税


    1942年,开征烟、酒、黄酒、土制烟等产品的出入口货物税,白酒入口税100
%;黄酒30%;土制烟出口税10%,入口税100%。1946年,对土制卷烟、土烟叶、
黄酒、烧纸、煤炭等产品改征产销税。1948年,对烧纸、神香、鞭炮、锡箔、黄表
5种产品征收迷信品税,从价计征,税率50%。1949年,卷烟、火柴、化妆品、煤
炭等产品改征货物统税,从价依率计征,卷烟税率40%,火柴15%,化妆品40%,煤
5%。
    建国后,1950年实行全国统一税制,停征出入口货物税、产销税、迷信品税、
货物统税,开征货物税,有烟酒、鞭炮、迷信品、皮毛、机制薄纸、砖瓦、植物油、
煤、原木等40个税目。按比例税率计征,植物油税率最低,为3%;甲级卷烟税率
最高,为120%。是年征收税款112.9万元。1957年征收税款405.6万元。1958年9月
停征。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