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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货物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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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货物税
1942年,开征烟、酒、黄酒、土制烟等产品的出入口货物税,白酒入口税100 %;黄酒30%;土制烟出口税10%,入口税100%。1946年,对土制卷烟、土烟叶、 黄酒、烧纸、煤炭等产品改征产销税。1948年,对烧纸、神香、鞭炮、锡箔、黄表 5种产品征收迷信品税,从价计征,税率50%。1949年,卷烟、火柴、化妆品、煤 炭等产品改征货物统税,从价依率计征,卷烟税率40%,火柴15%,化妆品40%,煤 5%。 建国后,1950年实行全国统一税制,停征出入口货物税、产销税、迷信品税、 货物统税,开征货物税,有烟酒、鞭炮、迷信品、皮毛、机制薄纸、砖瓦、植物油、 煤、原木等40个税目。按比例税率计征,植物油税率最低,为3%;甲级卷烟税率 最高,为120%。是年征收税款112.9万元。1957年征收税款405.6万元。1958年9月 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