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六、屠宰税 资料库:泰安市情资料库 章节:泰安地区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2/article/49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2/article/49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六、屠宰税
1941年在抗日根据地开征。按价征收,税率3%。1946年4月,改为定额征收,每 头羊10元,每头猪30元,每头牛100元(旧币)。 建国后,1951年始,按量从价依率征收,税率10%,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 猪、羊、免税。是年,征收税款98.2万元。1957年征收131.73元。1959~1961年国 家困难时期,生猪存养量下降,税款减少,1961年征税款35.2万元。1962年后开始 回升,1972年征税款287.8万元。1973年改革税制,企业交纳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 只对个体屠宰户和农民征税,定额征收,每头猪2元,每只羊0.4元,每头菜牛4元。 1973年征税款46.8万元。1984年征收6.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