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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屠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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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屠宰税
1941年在抗日根据地开征。按价征收,税率3%。1946年4月,改为定额征收,每 头羊10元,每头猪30元,每头牛100元(旧币)。 建国后,1951年始,按量从价依率征收,税率10%,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 猪、羊、免税。是年,征收税款98.2万元。1957年征收131.73元。1959~1961年国 家困难时期,生猪存养量下降,税款减少,1961年征税款35.2万元。1962年后开始 回升,1972年征税款287.8万元。1973年改革税制,企业交纳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 只对个体屠宰户和农民征税,定额征收,每头猪2元,每只羊0.4元,每头菜牛4元。 1973年征税款46.8万元。1984年征收6.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