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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牲畜交易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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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牲畜交易税
1929年开征,由卖方交纳,成交时每头成年骡、马、牛交大洋1元,每头成年驴 交3角,驹、犊折半征收。1934年,泰安县征收税款1.13万元。 日伪统治时期,仍沿用该税制。1940年,泰安道征税款7581万元。 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1942年在根据地开征。由买主交纳,按价征收。牛、马、 驴、骡税率为3%,猪、羊免税。建国后,1950年调整税率,由3%提高到5%。是年 征税款30.8万元。1953年征收122.2万元。1962年后,为扶持社队生产,巩固和发展 农村经济,集体购买牲畜免税,只对个人购买牲畜征税。是年,征税款56.1万元。随 着牲畜交易量下降,1977年征税款2.2万元。1978年后农村推行承包责任制,个人购 买牲畜增加,征税额回升,1983年征收税款36万元。1984年征收税款6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