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4~1928年,各县相继开征。1931年修订《营业税法》,对商店、牙行、油
坊、屠宰等行业开征营业税。其税率:商店为营业额的5%;牙行按牙贴费多少分6
等,1等行每年交税200元,2等行交150元,3等行交100元,4等行交70元,5等行交
40元,6等行交20元;油坊按产油多少分4级,甲级交税30元,乙级交税24元,丙级交
税16元,丁级交税10元;屠宰营业税按宰杀头数计税,每宰杀1头牛交大洋1元,1
头猪交大洋3角。1934年,征收营业税25.66万元。其中商店营业税3.78万元,油业
税3.54万元,屠宰税6.85万元,牙行税11.49万元。
日伪统治时期,仍沿用民国时期税制,《泰安道年刊》记载:泰安道年征牙行
税9463元,油业税6313元,屠宰税6212元。
抗日战争胜利后,根据《山东省营业税暂行条例》,1947年在解放区内开征营
业税,以营业纯利为课税标准,采用分级累进税率:纯利满5000元,税率3%;纯利每
增加3万元,税率递增0.7%;纯利297万元以上,超过部分累进率为20%;非盈利单
位或纯利不足5000元者免税。1949年,改每年两期征收为四期征收,并对起征点和
适用税率作了调整:每季纯利额不足1万元者免税,超过1万元者,根据数额大小分为
13级,税率为5~35%。
1950年,根据《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对区内的公营、私营、公私合营、合作
社等营业单位,按行业性质分工业、商业两大类征收营业税。其中工业又分38个行
业,税率1~3%;商业类分66个行业,有37个行业按营业额计税,税率为15~3%,
23个行业按总收益额计税,税率1.5~6%,6个行业按用金收益额计税,税率为6~15
%。1950年全区征收营业税款86.1万元。1957年征收税款633.5万元。1958年实行
税制改革,将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10月1日开征营业
税,有商业(包括批发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邮政
电讯业、出版事业、公用事业、娱乐业、临时经营等11个税目,25个税率。其中商
业零售业税率最低为3%;铁路运输业税率最高为15%。1984年,全区征收营业税款
837万元。
临时商业税开征于1951年10月。对无固定地点、无固定商品的个体商贩,按销
售额依率计征,起征点为每次销售额15元;粮食、棉花、药材税率4%,其他货物
为6%。1958年税制改革,并入工商统一税,改称“临时经营”,税率调整为10%,
起征点定为20元。1984年恢复征收营业税,“临时经营”又划归营业税,并调整税
率,贩运工业品、手工业品税率为8%,贩运农牧林水产品税率为5%,贩运粮食税
率3%,起征点20元。是年,征收税款110.5元。
二、营业税
视图
1914~1928年,各县相继开征。1931年修订《营业税法》,对商店、牙行、油
坊、屠宰等行业开征营业税。其税率:商店为营业额的5%;牙行按牙贴费多少分6
等,1等行每年交税200元,2等行交150元,3等行交100元,4等行交70元,5等行交
40元,6等行交20元;油坊按产油多少分4级,甲级交税30元,乙级交税24元,丙级交
税16元,丁级交税10元;屠宰营业税按宰杀头数计税,每宰杀1头牛交大洋1元,1
头猪交大洋3角。1934年,征收营业税25.66万元。其中商店营业税3.78万元,油业
税3.54万元,屠宰税6.85万元,牙行税11.49万元。
日伪统治时期,仍沿用民国时期税制,《泰安道年刊》记载:泰安道年征牙行
税9463元,油业税6313元,屠宰税6212元。
抗日战争胜利后,根据《山东省营业税暂行条例》,1947年在解放区内开征营
业税,以营业纯利为课税标准,采用分级累进税率:纯利满5000元,税率3%;纯利每
增加3万元,税率递增0.7%;纯利297万元以上,超过部分累进率为20%;非盈利单
位或纯利不足5000元者免税。1949年,改每年两期征收为四期征收,并对起征点和
适用税率作了调整:每季纯利额不足1万元者免税,超过1万元者,根据数额大小分为
13级,税率为5~35%。
1950年,根据《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对区内的公营、私营、公私合营、合作
社等营业单位,按行业性质分工业、商业两大类征收营业税。其中工业又分38个行
业,税率1~3%;商业类分66个行业,有37个行业按营业额计税,税率为15~3%,
23个行业按总收益额计税,税率1.5~6%,6个行业按用金收益额计税,税率为6~15
%。1950年全区征收营业税款86.1万元。1957年征收税款633.5万元。1958年实行
税制改革,将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10月1日开征营业
税,有商业(包括批发业)、服务业、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邮政
电讯业、出版事业、公用事业、娱乐业、临时经营等11个税目,25个税率。其中商
业零售业税率最低为3%;铁路运输业税率最高为15%。1984年,全区征收营业税款
837万元。
临时商业税开征于1951年10月。对无固定地点、无固定商品的个体商贩,按销
售额依率计征,起征点为每次销售额15元;粮食、棉花、药材税率4%,其他货物
为6%。1958年税制改革,并入工商统一税,改称“临时经营”,税率调整为10%,
起征点定为20元。1984年恢复征收营业税,“临时经营”又划归营业税,并调整税
率,贩运工业品、手工业品税率为8%,贩运农牧林水产品税率为5%,贩运粮食税
率3%,起征点20元。是年,征收税款11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