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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酒、烟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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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酒、烟税
酒税,民国时期,烟酒实行公卖,官督商办。酒税的具体办法是:查定烧锅、 糟池,每池认销斤数,按每年共销酒数纳税。 烟税,泰安地区只有烟丝1项,产量很少,则每斤按六文抽税。1922年则每斤 纳税洋二厘一毫六丝。 1939年,泰山专署、泰西专署建立之后,根据《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的规定, 在根据地内禁绝销售烟酒。酒进入根据地时征收百分之百的入口税。1948年,根据 《山东省烧酒专酿及取缔私酒暂行条例》规定,将各种粮食酒、果酒均收归政府专 酿专卖,禁止任何团体、机关或个人私酿。专卖利润全部上交,不另征税。 1950年,粮食酒税率80%,烟丝税率45%,全区征收酒类货物税84.59万元。 1951年征收酒类货物税89.83万元,烟丝货物税384元。1952年,烟酒税并入货物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