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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工商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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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工商业税
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发《营业税办法大纲》,各县相继开征酒税、烟税、 牲畜税、屠宰税、牙税、营业税、印花税、所得税等。其中酒税、烟税、印花税、 营业税等4种为国税,所得税、杂税等为省税,由营业税征收局等专门机构征收; 附捐为省以下地方收入,由承包商代征。 1938年,日军侵占泰安,对人民加紧掠夺,增加赋税。1943年泗水县加征田赋 附捐超过正税23.5倍。 1939年,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后,为筹集资金,解决战时军需物资,山东战时工 作委员会于1941年9月发布了《山东省税收暂行条例》,泰山区、泰西区,在根据 地内开征出入口货物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产销税、营业税、货物税等。 建国后,1950~1952年,先后开征了货物税、工商所得税、印花税、利息所得 税、营业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等税种。 1952年,全区征收工商税款1125.6万元。1953年,修正新税制,增加商品流通税、 文化娱乐税、城市房地产税,停征特种消费行为税。是年,全区工商税收报解库额 1357.1万元。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将货物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 为工商统一税。是年,全区税收报解库额2649.3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77.8%。以 后几年,由于受左倾错误的影响,使税收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下降。1961年全区 征收税款2913.3万元,占财政收入的49.59%。1963~1965年三年经济恢复时期, 加强税收工作,1965年征收税款4496.4万元,占财政收入的57.82%。1966~1970年, 在政治经济秩序遇到破坏的情况下,全区税务干部仍坚守税收岗位,组织税收,年 征税款由3461.7万元增加到5928.5万元,年均递增7.49%。1973年全国进行税制大 简并,把向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 宰税及盐税合并成为一种工商税。简并后,对国营企业只征收一种工商税,对集体 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对个人仍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 屠宰税,税款由1971年的6704万元,增加到1975年的10054.5万元,年均递增12.82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杠杆作用进一步加强。 1983~1984年连续进行税制改革,将国营企业向国家交纳的利润改为税收形式,相继 开征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资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奖金税、建筑税等,停 征工商税,变“单税制”为“复税制”,由一户一率改为多税种多环节、多次征收。 1984年征收款20068.9万元,占财政收入的8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