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财政体制 资料库:泰安市情资料库 章节:泰安地区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2/article/48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2/article/48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节 财政体制
清代,财政管理实行中央集权制,有关赋税的收支、上解、留用等事项均由中 央决定。 民国时期,田赋沿用清制,并对工商业户开征营业税、统税、货物税、印花税 等。1919年划分中央、省、县3级财政收支范围,将税收分为国税、省税、地方税, 实行分级管理自行平衡。 日伪时期,日伪统治区沿用民国时期的财政管理体制。 抗日战争初期,根据地实行分散的财政管理体制。地区、县、区各级政府自筹 自给,保障抗日物资供应和军、政人员最低生活需要。1943年以后,随着抗日民主 政权的完善和巩固,财政体制改为统收统支的供给体制,收入全部上交,支出据实 报销,军政人员按行署规定的统一标准发给生活物品。 建国后,为医治战争创伤,制止通货膨胀,稳定物价,平衡财政,实行中央统 一集中、统收统支的供给制财政。一切收支项目、办法、范围、标准均按中央统一 规定执行;一切财政收支全部纳入国家预算。地区、县的收入交省,支出由省财政 拨款,年终结余上交省财政。国家财权集中在中央和大区。县以下单位举办文化、 教育事业和优抚、乡镇行政经费等,不列入国家财政开支,由县地方附加统支,自 求平衡。1953年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中央、省、县3级预算管理 体制。地、县属企业收入、地方税收全部留归地方,农业税75%交省财政,25%地 区留用。支出包干,多收多支,少收少支,年终结余全部留地区使用。地、县级经 常性支出,列入地区年度预算,在地方收入中解决。基本建设、重大灾害救济、移 民垦荒等费用由省财政专项拨款。 1958年进行财政体制改革,对地区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管理办法, 扩大了地区和县级的财权,将财权逐级下放到人民公社和工矿企业,对企业实行利 润留成和流动资金有偿占用制。这一财政体制,将国家财政同公社财务混为一体, 助长了“一平二调”的“共产风”和公社经营管理的“大锅饭”,分散了国家的财 力,有碍国民经济的发展。1959年国家收回下放的财权,各县清理同人民公社混淆 的财务,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结余上交”的集中财政管理体制,对1958年 平调的财务进行了退赔、补偿。1961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改进财政体制、加强财政管理的报告》的精神,实行 集中统一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坚持“全国一盘棋”和“收支平衡、略有 结余”的原则,不打赤字预算。将财权主要集中在中央、大区、省(市)3级,缩小 专区、县、公社的财权。地方实行“收支下放、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定” 的管理办法。1962年4月,根据《严格控制财政收支》的规定,调整财政管理范围, 收回下放过多的财权。1964年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比例包干、三年不变” 的财政体制,扩大地、县级财政预算的调剂权,将城镇房地产税、地方商业收入和 其他零星收入作为地区固定收入,全部归地、县管理使用。 “文化大革命”期间,财政体制变动频繁。1968年改为收支挂钩,总额分成。 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保证上交、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的财政体制。1974年始 按固定比例分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由省分配预算指标,包干使用,留成比 例一年一定,俗称“旱涝保收”。这对保证地、县正常财政支出,稳定机动财力起 了较好的作用。但因收支脱钩,不利于调动增收节支、平衡财政预算的积极性。 1976年恢复“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管理体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对财政管 理体制进行了系列改革。1980年改为“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即分灶吃饭),按企 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收支范围,除工商税收解省外, 其他收入全归地区留用。区内因支出大于收入,其差额部分由省财政给予定额补助, 每年递增5%。1981年缩小地区的包干范围,取消定额补助每年递增5%的规定。 1982年改为“总额分成、分级包干、分灶吃饭、自求平衡”的财政管理体制,即按 全区财政收入总额,上交省财政50%,地区留用10%,县分成40%,不足部分由省 财政予以定额补助,扩大了地、县级的财政自主权,使财权与事权、权利与责任统 一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