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财政管理实行中央集权制,有关赋税的收支、上解、留用等事项均由中
央决定。
民国时期,田赋沿用清制,并对工商业户开征营业税、统税、货物税、印花税
等。1919年划分中央、省、县3级财政收支范围,将税收分为国税、省税、地方税,
实行分级管理自行平衡。
日伪时期,日伪统治区沿用民国时期的财政管理体制。
抗日战争初期,根据地实行分散的财政管理体制。地区、县、区各级政府自筹
自给,保障抗日物资供应和军、政人员最低生活需要。1943年以后,随着抗日民主
政权的完善和巩固,财政体制改为统收统支的供给体制,收入全部上交,支出据实
报销,军政人员按行署规定的统一标准发给生活物品。
建国后,为医治战争创伤,制止通货膨胀,稳定物价,平衡财政,实行中央统
一集中、统收统支的供给制财政。一切收支项目、办法、范围、标准均按中央统一
规定执行;一切财政收支全部纳入国家预算。地区、县的收入交省,支出由省财政
拨款,年终结余上交省财政。国家财权集中在中央和大区。县以下单位举办文化、
教育事业和优抚、乡镇行政经费等,不列入国家财政开支,由县地方附加统支,自
求平衡。1953年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中央、省、县3级预算管理
体制。地、县属企业收入、地方税收全部留归地方,农业税75%交省财政,25%地
区留用。支出包干,多收多支,少收少支,年终结余全部留地区使用。地、县级经
常性支出,列入地区年度预算,在地方收入中解决。基本建设、重大灾害救济、移
民垦荒等费用由省财政专项拨款。
1958年进行财政体制改革,对地区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管理办法,
扩大了地区和县级的财权,将财权逐级下放到人民公社和工矿企业,对企业实行利
润留成和流动资金有偿占用制。这一财政体制,将国家财政同公社财务混为一体,
助长了“一平二调”的“共产风”和公社经营管理的“大锅饭”,分散了国家的财
力,有碍国民经济的发展。1959年国家收回下放的财权,各县清理同人民公社混淆
的财务,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结余上交”的集中财政管理体制,对1958年
平调的财务进行了退赔、补偿。1961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改进财政体制、加强财政管理的报告》的精神,实行
集中统一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坚持“全国一盘棋”和“收支平衡、略有
结余”的原则,不打赤字预算。将财权主要集中在中央、大区、省(市)3级,缩小
专区、县、公社的财权。地方实行“收支下放、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定”
的管理办法。1962年4月,根据《严格控制财政收支》的规定,调整财政管理范围,
收回下放过多的财权。1964年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比例包干、三年不变”
的财政体制,扩大地、县级财政预算的调剂权,将城镇房地产税、地方商业收入和
其他零星收入作为地区固定收入,全部归地、县管理使用。
“文化大革命”期间,财政体制变动频繁。1968年改为收支挂钩,总额分成。
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保证上交、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的财政体制。1974年始
按固定比例分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由省分配预算指标,包干使用,留成比
例一年一定,俗称“旱涝保收”。这对保证地、县正常财政支出,稳定机动财力起
了较好的作用。但因收支脱钩,不利于调动增收节支、平衡财政预算的积极性。
1976年恢复“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管理体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对财政管
理体制进行了系列改革。1980年改为“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即分灶吃饭),按企
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收支范围,除工商税收解省外,
其他收入全归地区留用。区内因支出大于收入,其差额部分由省财政给予定额补助,
每年递增5%。1981年缩小地区的包干范围,取消定额补助每年递增5%的规定。
1982年改为“总额分成、分级包干、分灶吃饭、自求平衡”的财政管理体制,即按
全区财政收入总额,上交省财政50%,地区留用10%,县分成40%,不足部分由省
财政予以定额补助,扩大了地、县级的财政自主权,使财权与事权、权利与责任统
一起来。
第一节 财政体制
视图
清代,财政管理实行中央集权制,有关赋税的收支、上解、留用等事项均由中
央决定。
民国时期,田赋沿用清制,并对工商业户开征营业税、统税、货物税、印花税
等。1919年划分中央、省、县3级财政收支范围,将税收分为国税、省税、地方税,
实行分级管理自行平衡。
日伪时期,日伪统治区沿用民国时期的财政管理体制。
抗日战争初期,根据地实行分散的财政管理体制。地区、县、区各级政府自筹
自给,保障抗日物资供应和军、政人员最低生活需要。1943年以后,随着抗日民主
政权的完善和巩固,财政体制改为统收统支的供给体制,收入全部上交,支出据实
报销,军政人员按行署规定的统一标准发给生活物品。
建国后,为医治战争创伤,制止通货膨胀,稳定物价,平衡财政,实行中央统
一集中、统收统支的供给制财政。一切收支项目、办法、范围、标准均按中央统一
规定执行;一切财政收支全部纳入国家预算。地区、县的收入交省,支出由省财政
拨款,年终结余上交省财政。国家财权集中在中央和大区。县以下单位举办文化、
教育事业和优抚、乡镇行政经费等,不列入国家财政开支,由县地方附加统支,自
求平衡。1953年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中央、省、县3级预算管理
体制。地、县属企业收入、地方税收全部留归地方,农业税75%交省财政,25%地
区留用。支出包干,多收多支,少收少支,年终结余全部留地区使用。地、县级经
常性支出,列入地区年度预算,在地方收入中解决。基本建设、重大灾害救济、移
民垦荒等费用由省财政专项拨款。
1958年进行财政体制改革,对地区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管理办法,
扩大了地区和县级的财权,将财权逐级下放到人民公社和工矿企业,对企业实行利
润留成和流动资金有偿占用制。这一财政体制,将国家财政同公社财务混为一体,
助长了“一平二调”的“共产风”和公社经营管理的“大锅饭”,分散了国家的财
力,有碍国民经济的发展。1959年国家收回下放的财权,各县清理同人民公社混淆
的财务,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结余上交”的集中财政管理体制,对1958年
平调的财务进行了退赔、补偿。1961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改进财政体制、加强财政管理的报告》的精神,实行
集中统一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坚持“全国一盘棋”和“收支平衡、略有
结余”的原则,不打赤字预算。将财权主要集中在中央、大区、省(市)3级,缩小
专区、县、公社的财权。地方实行“收支下放、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定”
的管理办法。1962年4月,根据《严格控制财政收支》的规定,调整财政管理范围,
收回下放过多的财权。1964年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比例包干、三年不变”
的财政体制,扩大地、县级财政预算的调剂权,将城镇房地产税、地方商业收入和
其他零星收入作为地区固定收入,全部归地、县管理使用。
“文化大革命”期间,财政体制变动频繁。1968年改为收支挂钩,总额分成。
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保证上交、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的财政体制。1974年始
按固定比例分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由省分配预算指标,包干使用,留成比
例一年一定,俗称“旱涝保收”。这对保证地、县正常财政支出,稳定机动财力起
了较好的作用。但因收支脱钩,不利于调动增收节支、平衡财政预算的积极性。
1976年恢复“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管理体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对财政管
理体制进行了系列改革。1980年改为“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即分灶吃饭),按企
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的收支范围,除工商税收解省外,
其他收入全归地区留用。区内因支出大于收入,其差额部分由省财政给予定额补助,
每年递增5%。1981年缩小地区的包干范围,取消定额补助每年递增5%的规定。
1982年改为“总额分成、分级包干、分灶吃饭、自求平衡”的财政管理体制,即按
全区财政收入总额,上交省财政50%,地区留用10%,县分成40%,不足部分由省
财政予以定额补助,扩大了地、县级的财政自主权,使财权与事权、权利与责任统
一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