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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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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财政
清代,泰安府设户房执掌钱粮。 民国时期,县公署设财政科(处、局)。1938年第十二督察专员公署设第二科, 掌管财政事务。各县亦相继设立第二科,区、乡镇公所配专职财政指导员或财政干 事,管理财政事务。 1939年,抗日民主政权建立后,泰山、泰西专署先后设立财政科(亦称第二科), 掌管财粮供给事务。建国后,1950年成立专署财政科,负责管理全区财政。根据“ 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和“量入为出”的原则,安排收支。是年,收入690万元, 支出775万元。1957年收入2643万元,支出2104万元。1966年财政、税务合并,成 立专区财税局。是年,财政收入6779万元,支出5211万元。1963~1975年,年均结 余55.3万元,其中,1971~1973年,年均结余1144万元。 1979年,调整国民经济结构,逐步提高粮、棉、油等农产品及农副产品收购价 格,对部分生产资料实行政策性补贴,财政支出增加。是年,财政收入14646万元, 支出12078万元,赤字177万元。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企 业自有资金增加,为管好用活预算外资金,1982年设立预算外资金管理科,集中管 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是年,全区预算外资金收入1.26亿元,相当于财政收入的68. 48%。为加强财政监督职能,保证财政的经济杠杆和经济支柱作用,1984年,财政、 税务分设,撤销财税局,成立财政局,内设人秘、监察、预算管理、行政事业财务 管理、工商企业财务管理、农业财务管理、预算外资金管理7个职能科,辖驻厂员 管理处、会计事务所、财政干校3个独立单位。是年财政收入23500万元,支出 21700万元,预算外资金收入1.33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