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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粮油特需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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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粮油特需销售
部队粮油销售 1953年,对人民解放军所需粮油实行计划供应。1955年实行发 证供应。1957年开始使用“军用粮定额支票”。1960年开始使用“军用价购粮票”。 1962年执行粮食部、总后勤部制定的供应与管理办法,所需食油凭计划供应。 武警官兵粮油供应,建国至1955年与部队相同。1955年改为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后,属各级公安建制,粮油供应与当地机关团体相同。1958年,执行公安部、粮食 部制定的武装部队供应标准。1977年,人民武装警察中队供应标准与解放军同。 1965年,消防民警、消防中队与分队干部、消防民警学员每人每月粮22.5公斤, 大队以上机关干部19公斤,食油0.5公斤。1974年,消防民警等定量粮食改为23公 斤。 武装部队干部、在编职工粗细粮比例:面粉65%、大米20%、粗粮15%。离休 干部面粉80%、大米20%,食油每人每月1公斤。 部队野外作业人员粮油供应1971年凭全国通用粮油供应证在当地粮食部门购买, 食油按每次购粮总数的5%售给,大豆按10%售给。1974年,基建工程野外测绘人 员在野外作业期间的供应,按商业部发的“粮油豆供应证”凭军用价购粮票在作业 区就近购买粮油。 工商行业供应1 981年7月1日起,除白酒原料由地区安排外,其他工商行业用 粮均包括在销售基数以内。1984年开始,工商行业用粮油以1983年粮食年度实际销 售为基数,超过基数的供应议价粮和议价、半议价油。是年下半年,酿酒用粮改供 应议价粮或加价粮。酿酒用麸皮,随粮食改按议价或高出统销价的合理价格供应。 食油,1958年起,国家对工商行业用油实行供应。1963年起,糕点业、熟食业 用油,随粮带油,高档糕点按粮的25%、普通糕点按粮的15%、熟食按粮的4%供 应。1972年,糕点业每供应50公斤成品粮带油9公斤,饮食业带油2.5公斤。 1977年实行“定量包干”供应办法,城乡兼顾,适当照顾县城和矿区。1981年 恢复以粮带油办法。 城市粮油补助城市粮油补助是在本人定量标准外采取的一种补助措施。1965规 定:机关、厂矿、企业、学校中的脑力劳动者,因公外地出差人员,驻城市社教人 员,参加农业劳动人员,地、县召开有农村非脱产人员会议,县以上机关、团体、 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因公夜间加班及临时工等,均按一定标准给予粮油补助。 少数民族节日及其他粮油补助回族古尔邦节、圣诞节等,以清真寺为单位每人 补助细粮2.5~5公斤。回族的“大尔代节”,定量人口每人补助食油0.15公斤。 1982年规定,回族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3~2口人的补助食油0.25公斤,3~5口人 的补助0.5公斤,6口人以上的补助0.75公斤。 国庆节、春节定量人口每人每节补助食油0.1公斤。1980年规定,每人每节补 助0.25公斤。1982年规定,每人每节补助0.5公斤。 副专员、副厅(局)长以上干部、高级知识分子每人每月补助食油0.75斤。 凡国家抽调的修建铁路、公路、水利等民工,每人每月补食油0.15公斤。 城市近郊菜农,每人每月补助食油0.1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