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一、粮食 资料库:泰安市情资料库 章节:泰安地区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2/article/444/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2/article/444/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一、粮食
田赋 清末,征田赋。分夏、秋两季,称上忙、下忙,其中漕粮为供官、军粮 征实部分。1894年(光绪二十年),泰安、莱芜、肥城、东平等县,漕粮因征麦成色 不足而改征粟米。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又将漕粮改折银两,每漕粮一石改折收京 钱13800文。 民国期间,将田赋及各项杂税并为地丁、漕粮、租课三项。征收标准仍沿用清 制。每地丁银一两,连耗银0.14两,折收京钱4800文;漕粮每粟一石,连耗一斗五 升,折收京钱13800文;租课每亩100文至1000文不等。1928年,山东省政府由济南 迁泰安。田赋征收,规定地丁银每两4元,其中2.2元为正税,1.8元为附税,废除 从前一切杂项附加税。 田赋征实 抗日战争前,田赋除漕粮外其他均以货币形式征收。1939年后,田 赋改征实物。1941年随赋征购粮食;1942年又改征购为征借,购粮不付现金,只发 “粮食库券”。1944年起,停付粮食库券,只在田赋征实粮票上载明,代作凭证。 田赋征实、随赋征购、凭据征借称为“三征”。 日伪统治时期,日本侵略军推行“治安强化”,实行“三光”政策,抢掠粮食 财物。1940年7月,伪泰安道尹公署成立。1943年6月,设立伪粮食管理机构,控制 粮食流通及消费。在田赋之外,强制实行粮食“责任供出制”、“责任征购制”、 “集荷收买制”等掠夺政策。1944年,又提出“荷集强化收买”和“强化责任供出 分摊制”。泰安道“责任供出”小麦16918吨。其中:泰安县3600吨,莱芜县2800 吨,肥城县1200吨,东平县4178吨,平阴县900吨,兖济道的宁阳县4628吨。 民国年间9县耕地、承粮面积正赋附加及税率资料表 (根据省粮食局《粮食史料选编(一)》整理) ┌──┬─────────┬────┬──────────────────────┐ │县 │地亩数(万亩) │田赋每亩│民国二十五年正赋、附加实征额及比率 │ │ ├────┬────┤平均应征├─────┬────┬─────┬─────┤ │别 │耕地面积│承粮面积│税率(元)│实征地丁银│实征漕米│附加税额 │附加为正 │ │ │(十九年)│(二十年)│(十九年)│(两) │(石) │(元) │税比率(%)│ ├──┼────┼────┼────┼─────┼────┼─────┼─────┤ │泰安│141.00 │118.90 │0.268 │42405.99 │7923.88 │129719.93 │59.7 │ ├──┼────┼────┼────┼─────┼────┼─────┼─────┤ │新泰│36.59 │36.63 │0.286 │13861.87 │ │58219.83 │105.0 │ ├──┼────┼────┼────┼─────┼────┼─────┼─────┤ │莱芜│173.71 │15.37 │0.2205 │27266.39 │3025.83 │73619.25 │57.9 │ ├──┼────┼────┼────┼─────┼────┼─────┼─────┤ │宁阳│91.89 │82.53 │0.184 │26537.99 │3133.20 │84746.00 │ │ ├──┼────┼────┼────┼─────┼────┼─────┼─────┤ │肥城│76.04 │73.96 │0.223 │22665.49 │5129.60 │65549.81 │57.8 │ ├──┼────┼────┼────┼─────┼────┼─────┼─────┤ │东平│81.66 │113.90 │0.301 │35359.88 │4606.30 │231488.52 │137.3 │ ├──┼────┼────┼────┼─────┼────┼─────┼─────┤ │平阴│42.86 │38.59 │0.210 │15263.77 │1350.72 │26788.05 │42.0 │ ├──┼────┼────┼────┼─────┼────┼─────┼─────┤ │泗水│39.45 │40.08 │0.265 │12584.57 │1250.71 │55744.04 │93.4 │ ├──┼────┼────┼────┼─────┼────┼─────┼─────┤ │汶上│146.62 │131.52 │0.253 │48168.65 │8259.18 │133246.18 │55.8 │ └──┴────┴────┴────┴─────┴────┴─────┴─────┘ 注:1、耕地面积载于国民政府主计处编二十四年统计提要。 2、承粮面积载于二十二年山东省财政厅报告。 3、田赋亩征税率载于二十二年十月地政学院论文:林钦臣山东田赋研究。 4、地丁、漕米附加税载于1936年6月《内政年鉴》第三卷第(D)963-966页。 公粮 抗日民主政权建立初期,以自筹给养、没收敌人资财及向富户募捐为主, 只有在十分必要时,才向一般农民群众募捐。泰西、泰山两地区,从1940年开始, 分麦、秋两季征收公粮,分别执行统一累进税和省战时工作委员会颁布的《公平负 担(甲、乙、丙)暂行办法。》 泰西地区,1941年9月,实行统一累进税,依财产收入之多寡规定纳税比例。 除20%极贫苦农民外,其余农户都有纳税义务,最高税额不超过全年收入的30%。 翌年9月,执行冀鲁豫行政公署颁布的《游击区、接敌区财粮累进负担暂行办法》, 以土地产量为基准,人均当年收入不达2石者免征,超过者按超过数之多寡划为7等 计分征收。佃耕、自耕农按实收入八折计算。1943年3月,执行行署制定的《简易 合理负担暂行办法》。1944年,区内征收额麦产区每亩负担5公斤,秋产区3.5公斤, 接敌区减4~5成,敌战区减5~8成。1946年,一般每亩1~2公斤为标准,适当照顾 贫苦农民阶层,军、烈、工属免征。1947年,区内开展借粮运动,借粮对象为地主, 数量不超过余粮的30%,大、中、小地主有别,给予“借粮证”。是年5月执行行 署修改了的《简易负担办法》。1948年6月按播种面积60%、亩产30.5~35公斤、 亩征小麦4公斤为标准负担基数,再适当增减。是年,泰西县、肥城县、汶上县、 宁阳县、东平县、平阴县、长清县7县有耕地370.8万亩,负担地300.7万亩,应征 公粮2858.31万公斤,实征2673.41万公斤,其中夏粮679.64万公斤。1949年1月, 为保证部队休整、行军作战,安排各县预借公粮600万公斤,秋后归还。 泰山地区,1940年12月执行省战时工作委员会发布的《公平负担(甲、乙、丙) 暂行办法》。根据土地肥瘠、年收入、负担能力等区别对待,公平合理负担。1942 年,实行按收获量累进比例征收。以每人年收量50.5公斤为起征点,累进征收,50. 5~500公斤之间分15个档次,500.5公斤以上者按35%征收。1945年,执行省战时 行政委员会《山东省征收公粮条例》,按土地收入累进征收救国公粮,带征10%的 优救粮。最高负担一般农民不超过土地收入的30%,地主不超过35%,赤贫免征。 全区免征户不超过20%。1946年,按标准亩(产量75公斤)累进征收公粮,最高负担 不超过产量的35%(包括优救粮)。1948年,以中亩(产量75公斤)按人计算征收,最 高不超过产量的20%。是年征收公粮1348.4万公斤,麦三秋七,平均每中亩负担9 .28公斤。 1949年,公粮改为农业税,但习惯上仍称“公粮”。确定将公粮、田赋、柴草 等负担同时并征,并附征乡村经费。以户为计算负担单位,以中亩为标准负担亩, 老区新区有所区别。 1950年,泰西、泰山两区合并为泰安专区,执行中央人民政府《新解放区土地 改革及征收公粮的指示》、《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农业税实物征收开始走 向法制轨道。1952年秋季,农业税征收粮食6167.5万公斤,入库任务圆满完成。 1953年11月,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对农业税征收和粮食统购实行统一领导、部 门分工、分别核算、尽量结合的方法和先征后购的原则。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 公粮改为以大队为单位统一交售,1962年又改为以生产队为单位统一交售,均由粮 食部门征购。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农村逐步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公粮征购遂改为农户直接到粮所交售公粮,自行核算。1984年,实行“种多少田、 产多少粮,依本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方针和分夏秋两季征收、以征收 实物粮食为主、全年一次统算的政策。 自由收购 建国初,对粮食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国营粮食公司、合作社、私营 工商业户都可以在市场上自由采购粮食。1950年,扩大粮食收购以稳定粮价、稳定 市场,恢复和活跃城乡粮食市场。1951年,采取以购促销、有吞有吐的办法,平抑 物价,稳定市场,打击投机倒把活动。1952年,为保护农民利益,国营粮食商业大 力收购粮食,年收购13305万公斤。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1966~1984年,市 场有少量粮食自由交易。 粮食统购 1953年10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 决议》;1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 命令》。规定了在农村向余粮户实行计划收购即统购政策,本区开始粮食统购。农 户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购品种、价格将余粮的80~90%售给国家。短时间内曾出现强 购、超购的问题。翌年,制定了“余粮多者多购,少者少购,不余者不购,集中产 粮区多购,产粮少的及经济作物区少购”的原则。规定起购点为人均余粮50.5~ 125.5公斤以上者购90%。1955年后,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 办法》,区内对农村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简称三定)的办法。定购在群众留足口 粮、种子、饲料、机动粮后,其余粮的90%,全年一次定购,麦、秋大体各50%的 比例交售。1961年开始,实行换购,生产队完成征购任务后,自愿向国家交售粮食, 可交换工业品,各自作价,找补差额。1962年,省对本区实行粮食调拨包干办法, 包干收购22769万公斤,支出11294万公斤,调出6937.5万公斤。1966年后,粮食征 购实行“一定三年不变”的办法,遇有重灾,适当减免当年任务,丰收适当多购。 超购的粮食一半给物资,一半加价奖励。征购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均口粮全年不足 150公斤者不购。本区一定三年不变的任务为17500万公斤。1971年,执行中共中央 《关于继续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的通知》,区内任务稳定基数时间由三年改 为五年,超购任务一年一定,超购加价30%。征购基数由17500万公斤,调减为 17377.5万公斤。至1978年,除1974年因旱、涝灾害没有完成任务外,其余7年都超 额完成任务。1979年粮食包购基数调减927.5万公斤,包购基数当年为16450万公斤, 并提高粮食统购价格和加价幅度。是年入库粮食27175.5万公斤,成为本区(8县)历 史上任务完成最好、入库量最高的年份。1981~1984年,省对本地区、地区对各县 (市)实行粮食购销调拨包干办法。省核定本区征购包干基数22500万公斤,地区对 各县(市)核定征购基数23350万公斤。当年征购24463.5万公斤,比省核基数多购 1963.5万公斤,比地区核基数多购1113.5万公斤。 统购奖励分加价收购和奖售实物两种。 加价收购 1965年,为鼓励农民提供更多的商品粮,减少统购价与市价、统购 与经济作物价格的差异,对超统购的粮食实行加价收购。1965~1967年,超过征购 基数部分加价30~50%。1968~1970年加价20%。1971~1978年,夏季超交售部分 加价30%,秋季再交售部分全部加价30%。1979~1984年,统购价提高20%,超购 部分再加价50%。 奖售实物 始于1962年。统购750公斤贸易粮,奖布票15尺,胶鞋一双及相当 于2尺布票的针织品。1964年,每统购95元的粮食,奖售棉布20尺,食糖1公斤,卷 烟8盒。1965~1968年,每超购0.5公斤粮食,奖售化肥0.5公斤。1969~1973年, 每超购100元的粮食,奖售化肥40公斤。1974年后,每超购100元的粮食,奖售化肥 60公斤。1984年征购100元的粮食奖售化肥40公斤。人均交售粮食500公斤以上的专 业户,按统购价计算,每交售100元的粮食除享受规定的奖售化肥外,另增加平价 柴油10公斤。 预购定金为支援农业生产,解决农民资金困难,从1956年起,本区根据上级分 配的预购定金数额,在春季按统购价款额的20%发放到农业集体单位或农民。到 1984年仍继续实行。 议购 1953年后,国家严格控制粮食收购,基本关闭粮食市场。1963年,粮食 议购议销由粮食部门统一安排经营,开展市场收购。1966年后,允许社员完成征购 任务以后,到集市出售余粮。集体单位的粮食不准卖议价。1979年后,粮食议购业 务得到恢复发展。地、县粮食部门皆成立议购粮食相应机构。收购方式有门市收购、 集市设点、与国营农场或生产队协商收购、品种兑换、以粗换细以及从区外议购大 米、大豆等区内稀少品种。议购由上级业务部门下达最高限价,粮食部门在限价以 内确定购价。1981年后,随行就市,略低于市价挂牌收购。1983~1984年,以粮食 部门为主,多渠道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