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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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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劳动(经营)管理
1954~1957年,区内农机劳动管理主要执行省农业厅下达的作业量,对油耗、 人员配备、保养费用等实行定额指标。此项管理办法于1958年因国营站的农业机具 下放而中断。 1958~1961年的农机具下放给公社造成严重损失、亏损。据统计,1961年全区 亏损22.2万元。 1962年,农机劳动(经营)管理推行“三定(人员、机具、作业区)、三包(任务、 油耗、维修)、三保(安全、时间、质量)、三结合(人、畜、机)”的方针,1963年 普遍推行,很快扭转了亏损局面,至1965年全区农机劳动(经营)盈利54.03万元。 1976年,各县、社农机管理机构建立后,逐渐形成公社、管区、大队三级劳动 (经营)管理网,推行“指导、维修、使用、结算”四统一的管理办法,使农机具的 调配、使用、检查维修、收费标准及帐目结算有章可循。1980年后,实行承包责任 制和农机具以个体承包(经营)为主的政策,四统一管理办法停止,改由个体农机承 包户与用户直接签订合同和结算,维修由个体承包户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