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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区防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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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林区防火
建国前,区内无专门林区防火机构。建国后,各类防火组织、机构建立,至 1951年共建各类护林委员会457个,有护林小组767个,护林人员1万多人。1954~ 1957年共发生火灾10余起,均未酿成重大损失。人民公社化后,重点林区防火工作 由各大队组织林业专业队负责。1960年春季,发生火灾9起,受害面积8000余亩, 其中泰山林场一次火灾毁林200余亩,烧死幼树6万株。1961年徂徕山林场发生火灾, 毁林300亩,烧死幼树10万株。1979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各级政府 迅速制定护林法规,使林区防火工作有法可依。同年在各重点林区共设立林区派出 所5处,配备公安干警32人。1981~1984年,共查处重大毁林案件、火灾案件等57 起,护林、防火人员发展到9656人,在各重要交通路口设立林区防火检查站7处, 建防火了望台4座,配备电台13部。此期间,群众上山烧纸烧香、野餐、吸烟等引 起火灾70余起,均被及时扑灭,未造成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