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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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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林业
区内自然条件适宜多种林木生长,历史上曾是一个多林区。清末,有主管林业 的“农桑会”组织。民国初,泰安等县设立劝业所,主管私有森林经营,指导地方 林业建设。1937年有林地60多万亩,1939年后,由各县建设科配林业技术员,指导 区内苗圃、林场建设。是年,全区已有官办、民营林场20余处。由于连年战争、灾 荒,林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至1949年建国前夕,全区仅存残林11万亩,林木复盖 率0.45%。 建国后,1951年专署林业局成立。按照中央颁布的“有林护林,无林护山,公 私林木一律保护”的政策,统管区内林业,调动了农民封山造林的积极性。1949~ 1957年,全区造林108万亩。1958年林业局撤销,由农林水利督导组负责全区林业。 1958~1961年,全区累计造林394万亩,由于受“一大二公”、“一平二调”等共 产风的影响,无偿滥伐,平调林木,4年中共毁林20多万亩,四旁树木毁坏40%以 上。至1963年全区林地面积仅剩84万亩,其中集体林地47万亩。 1963年后,全区普遍开展林木确权发证工作,至1965年共造林45万亩,四旁植 树1930万株。1967年后,区内林业由地区生产指挥部负责,1970年9月,恢复地区 农林局,1973年农林分离,设林业局统管全区林业。“文化大革命”期间,林木遭 受严重破坏,全区毁坏成片林木达10.8万亩,毁树980万株。1979年,国家颁布了 《森林法(试行)》,全区健全护林制度,林业生产开始走上有法可依的轨道。1981 年,稳定山林权属,划定自留山,进行林业生产责任制“三定”工作,至1982年共 划定自留山27万亩,发放林权证1123份,70%的生产队落实了林业生产责任制,有 27万亩疏残林地下放给生产队,并掀起义务植树高潮。1982年全区植树1200万株。 1983年泰安县被中央绿化委员会授予“全国全民义务植树先进单位”称号。1984年, 全区有林业专业户17512个,联合体3037个,自留山30万亩;有80%以上的山林实 行以承包到户为主要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国营林场、苗圃承包责任制面积达93%以 上;林业总产值达到7300万元,占农业总产值的4.4%,林地总面积267万亩,林木 积蓄量457万立方米,林木复盖率达到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