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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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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位制度
建国前,区内长度计量器有老尺、市尺、营造尺等。老尺1尺等于市尺1尺8寸; 营造尺1尺等于市尺1尺6寸6分。衡器有老秤、市秤、戥秤等。10分为1钱,10钱1两, 16两1斤;老秤8斤顶市秤10斤。量器有石、斗、升、合等,10进位制,以石最大, 斗、升大小,各地不一。 建国后,政府逐步推行公制,辅以市制。1955年区内度量衡检定所成立后,量 器斗、升废除。1958年废除16两制,推行10两制,并先在泰安县试行,后推广全区。 1963年,国务院颁布《命令》、《条例》,统一全国计量制度,泰安专区为试行地 区。计量所考核衡器制修单位和个体从业人员,严格执行产品检定制度,以4等砝 码为标准,对地台、案台、木杆秤等进行正确性、灵敏性、稳定性检定,并收检验 费。 1982年,杆秤检定执行新规定,增加生产250、150、50、15、5、3市斤6种规 格的定量砣,取消60斤、40斤两种规格的木杆秤。秤杆长度允许稍短于新规定的长 度,但最多不得短5公分。30斤的第一钮秤量均为10市斤;2市斤的第一钮首分量、 第二钮秤量为0.5市斤。1984年,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 令》,为实施《计量法》作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