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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集体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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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集体建设用地
建国初,乡镇集体建设用地,因土地管理机构不健全,由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 位协商,不办理上报审批。1954年,对乡镇集体中的公私合营企业、合作社建设用 地,规定“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办法执行”,因措施不力,无具体分管落实机构、 单位,未能执行。 1979年,对乡镇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清查、登记,要求集体建设用地单位办理征 地手续。1982年,贯彻《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规定:乡镇集体建设用地按国 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执行,严格呈报、审批制度。至1984年,共批准乡镇集体建设 用地约2万亩,节约用地3000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