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国家建设用地 资料库:泰安市情资料库 章节:泰安地区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2/article/13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2/article/13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一节 国家建设用地


    建国初期至1955年,区内对国家建设土地的征用、划拨、调换等,均由领导机
关决定,民政部门负责落实。国家机关、部门、厂矿企事业单位用地,以改造、利
用属国家所有的旧政府、学校、庙地、慈善机构等旧址为主。大型厂矿企业、社会
公共事业扩建征用的土地,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批
准,当地政府、用地单位、土地所有者三家协商地价,实行给被征地单位一定资金
补偿或调换相应地块的办法,在生产、生活上予以妥善安置。
    1957年8月,专署对国家建设用地早征迟用、征而不用的空闲土地,组织各单
位自耕或划给农业生产合作社耕种,纠正在划拨土地过程中的多征、征而不用或迟
用等浪费土地的做法。1962年,贯彻节约土地,尽量利用荒地、空地、劣地,不征
或少征良田,不准多征少用、早征迟用的原则,对建设用地进行清查,纠正建设中
浪费土地的现象。
    1964年9月,国家建设用地审批权限下放,规定凡征用生产队土地收回生产队
耕种的国有土地和划拨国有土地,不论耕地、良田、空地、荒地及其他非耕地,数
量在10亩以下的和因征地而迁移居民5户以下的或迁拆300平方米以下的其他单位的
公房,由县(市)人民委员会审批。征用土地或迁移居民,拆迁公房的数量超过以上
规定的,由县(市)转报省人民委员会审批。1968年,泰安专署发出通知,要求国家
建设征用土地,要全面、合理布局,精打细算,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尽可能不占用
良田,一般不允许占用城郊每人不到半亩地的生产队以及农村较当地平均占有土地
水平过低的生产队的土地。
    1971年5月,泰安行署规定:对建设工程用地在10亩以下的由各县革委批准;
10亩(含)以上20亩以下的由地革委批准;20亩(含)以上者,经地革委报省革委批准;
对塌陷绝产的土地给予补办征地手续,地权收归国家,土地交给生产队耕种。
    1975年,为保护泰山景区,由地委做出特殊规定:征用泰城环山路两侧的土地
一律经地委常委会讨论批准。
    1977年,本着节约用地原则,进一步严格审批权限。规定:征用土地5亩以下,
由县革委批准;5亩(含)以上20亩以下,由地革委批准;20亩(含)以上报省革委批
准。高产稳产田3亩以下,由地革委批准;3亩以上报省革委批准。城市、工矿区人
均半亩以下耕地的生产队,一般不再征用,必须征用时,报省革委批准,并切实安
排好被征用单位社员生活。
    1980年,泰安地委、行署为切实保护好泰山景区,规定:泰莱公路以北,东起
向阳大队东地界,西至迎胜大队西地界,在这一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要再申请
用地,地、县民政部门不再办理征地手续,地委、行署也不再研究上述范围内的征
地问题。
    1982年10月,土地管理工作由民政局转交给农业局,全区各县(市)也作了相应
调整。其中,泰安市(县)将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工作移交给市(县)城建局。至1984
年,均严格执行凡有非耕地可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凡有劣地可利用的,不得占
用良田的原则。同时,审批权限改为:3亩以下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3亩以上10
亩以下,由专员办公会批准;10亩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凡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土
地,由县(市)城建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管理,由城建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征拨手续,
按征拨权限报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由于严格贯彻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严格呈报、勘察、审批制度,至
1984年全区共批准国家建设用地6.07万亩,节约用地5.25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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