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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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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土地管理
1950年,由专署民政局分管土地管理工作,至1967年,民政局被撤销,土地管 理工作归地区革命委员会内务组兼管。1978年,恢复民政局,土地管理工作仍由民 政局负责。1982年土地管理工作由民政局移交农业局。 区内土地管理工作,1982年以前以行政管理为主。1982年后,土地管理机构逐 步建立健全,管理形式逐步过渡到行政、经济、法制综合管理。 1962年,对全区工业、交通、城建、文教、财贸等国家建设用地单位进行第一 次清查。清查表明,1958~1962年,全区基本建设征地340106亩,已利用307910亩, 尚未利用的有32196亩,对其中的2972亩退还给社队耕种。 1979年,对国家、集体建设用地情况进行第二次清查。据莱芜、新泰、肥城、 宁阳、东平、平阴6县(市)统计,共清理1955个单位,土地149028亩。其中符合政 策规定的单位1449个,用地115093亩,分别占74.1%和77.2%。 1983年,对全区乱占耕地建房现象进行第三次土地清查。查出自1980年以来滥 占耕地16279亩,未经批准抢占耕地、在自留地及责任田上建房等共1999户,按规 定作了处理。 1984年,对全区买卖、租赁土地的情况进行清查,共查出非法租赁、买卖土地 2568亩,分别进行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