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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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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监督检查
1954年9月,境内首次开展审价活动,通过审价,堵塞漏洞,纠正违价现象, 制定了稳定物价的7条措施。1957年11月~1958年2月,地区供销社系统开展全面审 价,共审查商品36166种,其中差错3280种,占9%。1963年,开展全面审价,自上 而下分两批进行,第一批重点审查商业、供销、粮食系统价格,第二批审查手工业 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主管部门抽查商品4000个,其中差错7个,占0.2%。1965年, 开展全面审价,共审查1242个单位,符合五项验收标准的746个,占60%。审价完 成后,推行明码标价,农产品实行张贴或挂牌标价收购,工业品实行有货有价,一 货一签,同位陈列。 1977年3月~1978年6月,在全区开展物价检查整顿工作,应检查整顿单位3836 个,其中完成2809个,占73.1%。取消了煤炭、焦炭出境手续费,对不合理价格作 了必要调整。1981年9月,开展了以自查为主,行业互查、重点抽查等方式相结合 的物价大检查。是年全区共查处违价案件510起,没收非法收入204862元,罚款 2550元,退还用户13624元。之后,每年在“五一”、“国庆”、新年和春节期间 开展物价检查。1982~1983年,先后进行7次,处理违价单位46个,没收非法收入 389355元,罚款14865元,退还用户13059元。 1984年3月,地区物价检查所成立,所属各县亦相继成立,物价监督检查工作 实现了经常化、制度化。年内,全区先后开展物价检查3次,处理违价案件121起, 没收非法收入48458元,罚款800元,退还用户3000元。是年开展物价、计量信得过 (简称“双信”)活动,对“双信”先进单位赠予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