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第一节 管理体制

视图

档案浏览器

  第一节 管理体制
建国初,1950年区内国营经济比较薄弱,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国营牌价和市场 价格并存,投机商人囤积居奇,市场物价起伏不定。为稳定市场、平抑物价、安定 人民生活,专署财委对物价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采取由工商科、贸易公司、公安、 金融等部门协同管理的管理体制,从政治上、经济上严历打击奸商,在短期内物价 得到控制,避免了通货膨胀。1953年后,国家对主要商品价格进行集中管理。1954 年,区内属中央和省管理的商品、市场,均由中央和省分别会同主管部门共同掌握。 境内的主要土副产品由专署定价,次要产品由各县制定价格。1955年,中央进一步 规定了专署、县、各专业分支公司物价部门的物价管理权限范围,初步形成“统一 领导,分级管理”的物价管理体制。1956年公私合营后,区内形成统一的社会主义 市场,国家牌价成为收购价格和零售价格的基本形式,集市贸易价格作为国家牌价 的补充形式继续保留。1958年,中央下放部分商品价格管理权限,扩大地方管价范 围,专署将草帽、白腊条、“六六六”药粉等7种产品价格管理权限和动力机械零 件的定价权下放到县,专署负责价格协调。1959年,区内物价管理一度失控,中央 收回下放地方的物价管理权限,至1961年恢复了对物价的集中管理。1963年4月, 国务院和省下达了专署管理的商品价格范围:中央和省管权限以外的工业、手工业 产品的出厂价格和供应价格;省管以外的主要蔬菜和区内三类农产品收购价格;中 央和省管以外的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价格,以及省管以外的水路和短途运 输价格;城市公共事业、服务业、修配行业和房租的收费标准;集市贸易及其他必 须由专署统一管理的价格。是年5月,国家物价委员会和省物价委员会下达了18类 商品品种目录,包括粮食、油脂油料、棉布、棉花、食盐、针织品、肉鱼、鞋子、 煤油、煤炭、火柴、房租、水电、学杂费和主要西药等,这些商品的销售价格,与 人民生活密切相关,不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变动价格。同年8月,专 署物价委员会拟定下发的《物价管理工作的几项试行办法》,对专署、县物价委员 会和地区各主管业务局的物价部门的任务、价格管理权限、价格审批程序、机构设 置和监督职能等作出了规定,并颁发《专署管理产品品种目录》,属专署管价的产 (商)品有12类142种。其中,工业品出厂价格5类45种;各类商品市场销售价格1类 15种;农副土特产品收购价格4类74种;服务行业1类7种;交通运输1类1种。属各 县(市)管价的产(商)品共6类155种。“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物价管理有名无实。 1967年,市场物价“冻结”。1973年11月,重新修定划分地区和各县(市)物价管理 权限,地区统一管价的产(商)品增至14类182种。 1979年后,改革物价管理体制。1981年,扩大地方物价管理权限范围,省下放 农副产品收购价格363种,工业品出厂价格49种,市场销售价格963种,由地区管理, 缩小省管市场范围18种,收回地区管价产品22种。同年10月扩大企业定价自主权, 放开219种小工业品价格,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1982年,贯彻国务院《物价管 理暂行条例》,实行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采取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下的企 业定价和集市贸易价格三种价格形式。1983年,全部放开小商品价格管理权限,三 批共放开965种,由工商企业自行定价。是年,省下放地区管价的农副产品139种。 1984年,地区物价局制定《放宽物价政策的试行意见》,确定放开绿豆、红小豆、 大麻、红枣、毛皮等45种农副产品管价权,实行多渠道议销;下放部分地区管价产 品和非商品收费标准,确定钢木家俱、砖、瓦、县以下招待所(包括县)、旅店、洗 澡、照相等收费标准和部分中药材价格,由县(市)和有关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