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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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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政策
清代,信奉喇嘛教,排斥其它教派。清康熙末年,严禁西方人士入中国传教。 雍正年间亦规定“各省教士俱安置澳门,令其附舶回国。”鸦片战争后,帝国主义 国家强行在中国传教。1844年7月,中、美《望厦条约》规定,允许美国在五口通 商地建造教堂。1860年《北京条约》允许外国教士深入内地传教。辛亥革命胜利后, 国民政府承允天主教、基督教继续存在和发展。国民革命军北伐时期,大兴灭佛, 将佛寺田产充公办学。稍后,中华佛教总会成立,各地设分会,提出“保护寺产、 振兴佛教”进行抗争。尔后,国民政府允其自存,伊斯兰教、道教亦任期自养自存。 建国初,人民政府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1951年1月,国务院规定对教会的 教堂及办公处所免征房地产税。天主教、基督教相继实施“三自”革新运动。各教 会到政府进行登记,实行以自养为主,辅以生活补贴。废除教徒与非教徒禁止通婚 的规定,严禁给少年儿童领洗和家庭聚会。废除佛、道两教内部封建特权和压迫制 度,实行“农禅并重”。土地改革时,给各寺、观留自养田产,余者分给农民,山 林收归国有,僧道人士自食其力。1954年,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开教堂149处, 寺观121处,宗教活动逐渐恢复。1978年后,逐步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宗教 职业人员,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15~30元。扶持教徒聚居村发展生产,到1980 年,仅对平阴白云峪村就发给扶持款2.6万元。1983年,执行国务院“开放一批汉 族地区佛教、道教全国重点寺观,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指示,至1984年,区内重点 庙观、清真寺、教堂开始开放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