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二、蓄辫 缠足 资料库:泰安市情资料库 章节:泰安地区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2/article/1011/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2/article/1011/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二、蓄辫 缠足


    男子蓄辫  明代,男女自幼蓄满发,少年垂髻,成年束发于顶。及清代强令男子依
满族风俗剃去周围之发,将顶发结一单辫垂于脊后。辛亥革命后,国民政府提倡男子
剃光头,但农村依沿旧习。1931年,山东省政府提出“蓄辫者均系会道门之类,应一
例镇压”,青壮年始纷纷剪辫,但部分老农仍藏辫于帽中。“七·七事变”后,除个
别老农仍蓄辫外,蓄辫之弊逐渐绝迹。
    妇女缠足  俗称“裹脚”,由来已久。旧社会以女人脚小为美,讲求“三寸金莲”
,女孩长至六七岁,便用布条紧裹双足,人为致残,否则即遭非议。1911年,泰安成
立“天足会”提倡放足,但未实行。五四运动后,泰城及各县城妇女天足者渐多。1
930年,国民政府曾设立“放足队”宣传放足。建国后,国家明令禁止缠足,缠足之
弊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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