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一、蓄婢 纳妾 冲喜 冥婚 资料库:泰安市情资料库 章节:泰安地区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2/article/101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2/article/101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一、蓄婢 纳妾 冲喜 冥婚
蓄婢 清末民初,官绅富贾常买贫家幼女为婢(丫环),被主人摧残虐待而死亡 者屡见不鲜。婢女成年后,或被主人纳为小妾,或被当作陪嫁品随嫁为奴,或被赠、 转卖他人,或被指令婚配男奴,并令其子女继续为奴为婢。1948年区内解放,此弊 彻底废止。 纳妾 为一夫多妻,俗称“娶小婆”、“娶偏房”,客称“姨太太”。旧时官 绅为求淫乐或生嗣,常纳妾数房,甚至年至花甲仍买少女为妾。妾在家庭族人中低 人一等,须同时侍奉“丈夫”与正室,亲生儿女也只能称之为“婶子”。其子女为 “庶出”,地位低于正房嫡出子女。妾扶正后始“正名”。1928年,国民政府禁止 重婚,但有禁不止。抗日战争时期,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民主政府在解放区坚决制止 纳妾重婚,给妾以改嫁自由。建国后,彻底根除。 冲喜 旧时青年男女定婚后,如男方患重病不愈,有的就幻想喜事能把病魔冲 走,匆忙成婚娶亲,但往往加快病者死亡,致女方终身寡居。 守节 旧时,寡妇不得改嫁,称之“守节”,甚至为其立碑建坊。倘若改嫁, 即被人们视为下贱,蔑之为“二婚头”。 冥婚 俗称“阴亲”。旧时,未婚子女死后,父母托媒人为死者说媒。合婚时 间一般选在清明节或十月一;女方置办纸扎“嫁妆”,从墓起出棺材,与男方合葬。 “婚后”,男女两方便成亲戚;有的还要“后嗣”,继承财产。建国后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