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山东地情档案

停运省级地情数据库的公开镜像与长期存档。 关于本站

一、蓄婢 纳妾 冲喜 冥婚

视图

档案浏览器

   一、蓄婢 纳妾 冲喜 冥婚
蓄婢 清末民初,官绅富贾常买贫家幼女为婢(丫环),被主人摧残虐待而死亡 者屡见不鲜。婢女成年后,或被主人纳为小妾,或被当作陪嫁品随嫁为奴,或被赠、 转卖他人,或被指令婚配男奴,并令其子女继续为奴为婢。1948年区内解放,此弊 彻底废止。 纳妾 为一夫多妻,俗称“娶小婆”、“娶偏房”,客称“姨太太”。旧时官 绅为求淫乐或生嗣,常纳妾数房,甚至年至花甲仍买少女为妾。妾在家庭族人中低 人一等,须同时侍奉“丈夫”与正室,亲生儿女也只能称之为“婶子”。其子女为 “庶出”,地位低于正房嫡出子女。妾扶正后始“正名”。1928年,国民政府禁止 重婚,但有禁不止。抗日战争时期,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民主政府在解放区坚决制止 纳妾重婚,给妾以改嫁自由。建国后,彻底根除。 冲喜 旧时青年男女定婚后,如男方患重病不愈,有的就幻想喜事能把病魔冲 走,匆忙成婚娶亲,但往往加快病者死亡,致女方终身寡居。 守节 旧时,寡妇不得改嫁,称之“守节”,甚至为其立碑建坊。倘若改嫁, 即被人们视为下贱,蔑之为“二婚头”。 冥婚 俗称“阴亲”。旧时,未婚子女死后,父母托媒人为死者说媒。合婚时 间一般选在清明节或十月一;女方置办纸扎“嫁妆”,从墓起出棺材,与男方合葬。 “婚后”,男女两方便成亲戚;有的还要“后嗣”,继承财产。建国后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