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婢 清末民初,官绅富贾常买贫家幼女为婢(丫环),被主人摧残虐待而死亡
者屡见不鲜。婢女成年后,或被主人纳为小妾,或被当作陪嫁品随嫁为奴,或被赠、
转卖他人,或被指令婚配男奴,并令其子女继续为奴为婢。1948年区内解放,此弊
彻底废止。
纳妾 为一夫多妻,俗称“娶小婆”、“娶偏房”,客称“姨太太”。旧时官
绅为求淫乐或生嗣,常纳妾数房,甚至年至花甲仍买少女为妾。妾在家庭族人中低
人一等,须同时侍奉“丈夫”与正室,亲生儿女也只能称之为“婶子”。其子女为
“庶出”,地位低于正房嫡出子女。妾扶正后始“正名”。1928年,国民政府禁止
重婚,但有禁不止。抗日战争时期,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民主政府在解放区坚决制止
纳妾重婚,给妾以改嫁自由。建国后,彻底根除。
冲喜 旧时青年男女定婚后,如男方患重病不愈,有的就幻想喜事能把病魔冲
走,匆忙成婚娶亲,但往往加快病者死亡,致女方终身寡居。
守节 旧时,寡妇不得改嫁,称之“守节”,甚至为其立碑建坊。倘若改嫁,
即被人们视为下贱,蔑之为“二婚头”。
冥婚 俗称“阴亲”。旧时,未婚子女死后,父母托媒人为死者说媒。合婚时
间一般选在清明节或十月一;女方置办纸扎“嫁妆”,从墓起出棺材,与男方合葬。
“婚后”,男女两方便成亲戚;有的还要“后嗣”,继承财产。建国后废除。
一、蓄婢 纳妾 冲喜 冥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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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婢 清末民初,官绅富贾常买贫家幼女为婢(丫环),被主人摧残虐待而死亡
者屡见不鲜。婢女成年后,或被主人纳为小妾,或被当作陪嫁品随嫁为奴,或被赠、
转卖他人,或被指令婚配男奴,并令其子女继续为奴为婢。1948年区内解放,此弊
彻底废止。
纳妾 为一夫多妻,俗称“娶小婆”、“娶偏房”,客称“姨太太”。旧时官
绅为求淫乐或生嗣,常纳妾数房,甚至年至花甲仍买少女为妾。妾在家庭族人中低
人一等,须同时侍奉“丈夫”与正室,亲生儿女也只能称之为“婶子”。其子女为
“庶出”,地位低于正房嫡出子女。妾扶正后始“正名”。1928年,国民政府禁止
重婚,但有禁不止。抗日战争时期,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民主政府在解放区坚决制止
纳妾重婚,给妾以改嫁自由。建国后,彻底根除。
冲喜 旧时青年男女定婚后,如男方患重病不愈,有的就幻想喜事能把病魔冲
走,匆忙成婚娶亲,但往往加快病者死亡,致女方终身寡居。
守节 旧时,寡妇不得改嫁,称之“守节”,甚至为其立碑建坊。倘若改嫁,
即被人们视为下贱,蔑之为“二婚头”。
冥婚 俗称“阴亲”。旧时,未婚子女死后,父母托媒人为死者说媒。合婚时
间一般选在清明节或十月一;女方置办纸扎“嫁妆”,从墓起出棺材,与男方合葬。
“婚后”,男女两方便成亲戚;有的还要“后嗣”,继承财产。建国后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