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结构 民国初期,区内多为父母主持、兄弟妯娌及其子女同宅共餐的“三
世同堂”家庭。其次为一对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构成的小家庭。再次为“四世同堂”
、“五世同堂”大家庭,此种大家庭为数较少,颇享赞誉。民国中后期,社会动荡,
大家庭多分化为小家庭。建国后,生产关系发生变革,人们在集体中共同劳动,平
等分配,家庭结构随之变化,小家庭渐成为社会上主要家庭形式。旧时家庭析居一
般在有孙子之后。农业合作化后,一般儿子完婚周年后分家。近年来多在儿子完婚
不久即分居生活。年老父母或归一子奉养,或由诸子轮流供膳,亦有自炊单处者。
子女们以不同形式,各自承担父母养老送终的义务。
家庭习规 建国前,父权、夫权至上。在封建家庭中,父或夫拥有制约权、主
婚权、财产动支权。以封建伦理道德约束家庭成员。对女性约束尤严,以“三从四
德”规范女性,要求女性“有父从父、无父从兄”或“有夫从夫,无夫从子”。建
国后,提倡男女平等、家庭民主,旧规渐除。
避忌尊讳古训子女讳言父名,当有询及,则言“辈占某字,名某字”。建国后,
此忌渐宽,多直答其名。为晚辈取名,避忌与长辈名讳使用同字或同音字,今仍遵
循。
长幼有序晚辈举止讲规矩,在长辈面前不大声对话,坐立端正。长辈与外人谈
话,晚辈不得任意插话。家庭就餐,长辈坐首席。晚辈离家外出必先告知老人,返
亦同。外出赴宴父子不同席。
男女有别旧时就餐多男女分桌,男先女后,多数农家妇女常常食用男性和长辈
吃剩的饭菜。走亲访友,如家门关闭,应先行敲门,大门开敞,也应先行呼唤,不
可径直闯入,如值盛夏更应禁忌直入。产妇未及满月,不去邻舍串门。
家庭新风区内素有家庭和睦、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建国后,实行集体化生产,
男女同工同酬,改变了妇女在经济上的依附地位,家庭民主、男女平等蔚然成风。
大事由家庭主要成员协商共议。城镇居民和多数农民家庭中,女孩男孩同等对待。
“五好家庭”、“好婆婆”、“好媳妇”大量涌现。遗弃儿童、虐待老人的罪行受
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制裁。
财产继承建国前,土地、房屋一切家产归父母所有,子女不得私存钱财,不得
提出析居,只有在父母同意分家或双亡时,才有“财产继承”问题。其继承办法为
诸子等分,由近亲、近族长辈主持书写“分单”,与分人各执一份作为凭据。女子
无继承权。无后者,选血缘关系亲近之侄儿“过继”为子,强调“扶长立嫡”,“
绝次不绝长”。继承者负担奉养老人义务。建国初,循旧俗。60年代后,由于主要
生产资料、土地等归集体所有,继承父母财产大多由兄弟协议分配或请村干部指导
分配,争吵、诉讼者日益减少,互谅互让蔚然成风。但让女子参加继承和奉养父母
者仍不多见,寡妇带产改嫁仍有一定阻力,往往诉讼于法院解决。
三、家庭习俗
视图
家庭结构 民国初期,区内多为父母主持、兄弟妯娌及其子女同宅共餐的“三
世同堂”家庭。其次为一对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构成的小家庭。再次为“四世同堂”
、“五世同堂”大家庭,此种大家庭为数较少,颇享赞誉。民国中后期,社会动荡,
大家庭多分化为小家庭。建国后,生产关系发生变革,人们在集体中共同劳动,平
等分配,家庭结构随之变化,小家庭渐成为社会上主要家庭形式。旧时家庭析居一
般在有孙子之后。农业合作化后,一般儿子完婚周年后分家。近年来多在儿子完婚
不久即分居生活。年老父母或归一子奉养,或由诸子轮流供膳,亦有自炊单处者。
子女们以不同形式,各自承担父母养老送终的义务。
家庭习规 建国前,父权、夫权至上。在封建家庭中,父或夫拥有制约权、主
婚权、财产动支权。以封建伦理道德约束家庭成员。对女性约束尤严,以“三从四
德”规范女性,要求女性“有父从父、无父从兄”或“有夫从夫,无夫从子”。建
国后,提倡男女平等、家庭民主,旧规渐除。
避忌尊讳古训子女讳言父名,当有询及,则言“辈占某字,名某字”。建国后,
此忌渐宽,多直答其名。为晚辈取名,避忌与长辈名讳使用同字或同音字,今仍遵
循。
长幼有序晚辈举止讲规矩,在长辈面前不大声对话,坐立端正。长辈与外人谈
话,晚辈不得任意插话。家庭就餐,长辈坐首席。晚辈离家外出必先告知老人,返
亦同。外出赴宴父子不同席。
男女有别旧时就餐多男女分桌,男先女后,多数农家妇女常常食用男性和长辈
吃剩的饭菜。走亲访友,如家门关闭,应先行敲门,大门开敞,也应先行呼唤,不
可径直闯入,如值盛夏更应禁忌直入。产妇未及满月,不去邻舍串门。
家庭新风区内素有家庭和睦、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建国后,实行集体化生产,
男女同工同酬,改变了妇女在经济上的依附地位,家庭民主、男女平等蔚然成风。
大事由家庭主要成员协商共议。城镇居民和多数农民家庭中,女孩男孩同等对待。
“五好家庭”、“好婆婆”、“好媳妇”大量涌现。遗弃儿童、虐待老人的罪行受
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制裁。
财产继承建国前,土地、房屋一切家产归父母所有,子女不得私存钱财,不得
提出析居,只有在父母同意分家或双亡时,才有“财产继承”问题。其继承办法为
诸子等分,由近亲、近族长辈主持书写“分单”,与分人各执一份作为凭据。女子
无继承权。无后者,选血缘关系亲近之侄儿“过继”为子,强调“扶长立嫡”,“
绝次不绝长”。继承者负担奉养老人义务。建国初,循旧俗。60年代后,由于主要
生产资料、土地等归集体所有,继承父母财产大多由兄弟协议分配或请村干部指导
分配,争吵、诉讼者日益减少,互谅互让蔚然成风。但让女子参加继承和奉养父母
者仍不多见,寡妇带产改嫁仍有一定阻力,往往诉讼于法院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