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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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于3月9日下发《关于同意将山东省泰安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国函〔2007〕25号文),同意将泰安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国务院文件称,泰安市城市发展历史悠久,文化遗存丰富,历史遗迹保护较好,自然风光雄伟壮丽,具有重要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泰安市“山城相依、山城一体”的格局独具特色。同时要求泰安在充分研究城市发展历史和传统风貌的基础上,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保护好城市的历史文化轴线,处理好山和城的关系。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基础上,编制重点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保护好现存的历史文化遗产。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将加强对泰安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为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从1991年开始,泰安就开始了关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方面的规划建设。我市组织编制了《泰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在《泰安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对名城保护、城市风貌也作了专项规划,提出了保护措施和要求;为打造“蓝天、碧水、青山”绿色家园,编制了《泰安市绿地系统规划》及泰山广场、天外村广场等多项详细规划,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发展提供了科学依据。
  泰安成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对保护并永续利用好泰安的文物古迹和传统文化,推动泰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事业发展,都有着积极的意义。
(王姝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