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学习贯彻《条例》 把依法修志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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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贯彻《条例》把依法修志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张显义
《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第一部关于地方史志编修方面的法规。这说明我省地方史志编修工作开始走向法制化轨道,也说明我省地方史志编修工作进入新的阶段。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编史修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地方志是我国历史文化发展宝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功在当代、惠泽千秋的文化事业,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早在20世纪50年代,毛泽东、周恩来等老一代无产阶级革命家就倡导编修社会主义新方志。改革开放后,地方史志编纂工作在全国广泛开展起来,取得了丰硕成果。根据国务院提出的“一纳入、五到位”(各级政府要把地方史志工作纳入各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各级政府的任务之中,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到领导到位、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条件到位)和“依法修志”的要求,今年9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以法规的形式规范了地方史志工作。这是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需要;是加强领导,促进地方史志工作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需要;是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依靠法律法规来保障、支持地方史志编修工作的需要;是规范修志行为,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共同参与修志工作的需要。我们泰安有着丰厚的文化底蕴,记载、传承好优秀文化传统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我们客观记载泰安的市情信息资料,系统积累保存泰安的地方史志文献,服从服务泰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实现依法修志、建立修志工作长效机制,保障我市史志工作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各级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全面领会《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深刻理解《条例》的内容和要求
《条例》共20条,对地方史志工作的地位和作用、任务和要求、组织和保障、审查和验收、编纂和出版、管理和使用以及违法处罚等,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概括来讲,主要有四个方面:
第一,明确了地方志的官修地位。编修地方志,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千秋大业。《条例》规定了修志工作是各级政府的官职官责,强化了史志部门对修志工作的管理、服务和督导作用,界定了地方史志的内涵,明确了史志机构7个方面的任务,并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各级地方史志办公室作为同级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科学地反映了史志编修工作的客观规律,充分体现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地方史志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
  第二,规范了修志行为。地方志是地方政府主持编纂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有关的综合性信息资源。为了确保其真实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做到可信、可用、可读、可看,《条例》第十一条至第十五条对地方史志文献的编纂、审查、验收的权限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既是对现行做法的肯定和确认,也是将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以保持修志工作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针对以往少数人受利益驱动,违反修志工作规定,擅自编纂出版志书等地情文献,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情况,《条例》第七条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冠名的地方志、地方综合年鉴、综合地情文献,由同级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出版。此外,《条例》还对政府史志部门以外单位和组织编纂志书、年鉴和地情书,以及地方史志样书和电子文本的报送等作出明确规定,从而进一步规范了各级各类组织的编史修志行为。
  第三,明确了社会各界提供史料的责任和义务。地方史志文献具有综合性和系统性的特点,需要社会各界提供全面系统的基础资料。没有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修志将成为无米之炊。为此,《条例》第九条规定,人民政府史志工作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征集有关地方史志资料,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为其提供便利。地方史志编纂机构可以对资料内容进行查阅、摘抄、复制。地方史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条例》第十条规定,为执行本单位的地方史志编写任务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收集、积累的地方史志资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归档管理,任何人不得损毁或者据为己有。这样就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立了社会各界和公民为地方史志编纂提供资料的责任和义务,解决了极少数部门和单位不支持、不配合、不参与的问题。
  第四,明确了地方史志的社会服务要求。地方史志工作的最终产品是编纂出版地方史志文献。由政府组织编纂的地方史志文献是政府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产品,是大力宣传省、市、县情的有效载体,也是社会各界学习地情、知悉地情、研究地情的重要途径。作为一种公共信息,政府史志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各界和公众公开地方史志文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使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多层次、广覆盖的文化服务网络和高质量、低成本的文化服务产品。这既是实现公众知情权,改善公众参与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基本信息条件,增强单位和个人参与各种社会活动的信息采集和判断能力的需要,也是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的要求。为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地方史志文献应当向社会公开,地情文献库应当向公众开放。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利用地情文献库和地情文献网站查阅、摘抄地方史志文献。
三、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条例》已经正式实施了,认真学习、深入贯彻《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各单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是要广泛学习宣传《条例》。各级各单位要把对《条例》的学习宣传作为头等大事,深刻领会立法主旨,掌握《条例》的基本要求。各级各单位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精心组织,广泛发动,通过各种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条例》,利用各种培训机会,搞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在全市迅速掀起学习宣传《条例》的热潮,促进社会各界了解《条例》、熟悉《条例》、执行《条例》,努力提高各级各单位和社会公众对《条例》的认知度,真正把《条例》学深、学透,掌握其精神实质。要把学习《条例》与学习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用科学发展观重新审视地方史志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事业看作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看作党和政府交给我们的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担负起历史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
二是要自觉遵守《条例》。《条例》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公众等各方面的权利、责任、义务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要通过学习宣传条例,在全社会形成一个自觉遵守《条例》的氛围。史志部门作为同级政府的地方史志工作主管部门,肩负着管理好本行政区域内史志工作的责任,要取得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形成各级各部门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推动《条例》的贯彻实施;要通过学习《条例》来增强法制意识,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观念、能力和水平,自觉履行法律职责,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要严格执行《条例》。“天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贯彻落实条例,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强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全市史志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职权,不断增强依法修志的意识,为我市的史志事业做出新的贡献。要以《条例》为准绳,加强和改善管理,全方位搞好服务,营造更加良好的修志工作环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并支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执行《条例》。
四是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史志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广大史志工作者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建议的要求,从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与完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总体布局的高度,进一步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充分发挥自身资源优势,不断拓宽工作领域和服务领域,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有效服务和智力支持。
(作者为泰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