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泰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建立徂徕山市级 自然保护区的批复 资料库:泰安市情资料库 章节:《徂徕山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14/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14/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14/article/117/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9/section/14/article/117/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泰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建立徂徕山市级
自然保护区的批复
泰政函〔1999〕64号
市林业局:
你局《关于建立徂徕山市级自然保护区的请示》(泰林字〔1999〕59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建立徂徕山市级自然保护区,你局为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
二、自然保护区位于北纬36°02′~36°07′,东经117°16′~117°20′,横跨新泰、郊区两市区,面积9050公顷,其中核心区3000公顷。该区域主要保护对象有:森林植物789种,隶属128科,449属,其中国家、省级保护植物10种;兽类16种、爬行类12种、两栖类6种、鸟类141种,其中国家级、省级保护野生动物37种。
三、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第167号令)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积极开展各项保护工作。


泰安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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