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省市地属国有林场苗圃 经营类型划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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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省市地属国有林场苗圃
经营类型划定的批复
鲁政字〔1999〕41号
省林业厅:
你厅《关于省属和市地属国有林场苗圃经营类型划定的请示》(鲁林场发〔1999〕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山东省国有药乡林场、山东省林科所燕子山实验林场、山东省林业学校实习苗圃、淄博市国有鲁山林场、淄博市国有原山林场、淄博市国有园艺场、淄博市国有铁山园艺场、淄博市林木良种繁育场、淄博市国有实验苗圃、淄博市国有苗圃、枣庄市国有第一苗圃,东营市国有林业苗圃,烟台市国有昆嵛山林场、泰安市国有泰山林场、泰安市国有徂徕山林场、泰安市林业局国有实验林场、威海市国有海滨林场、威海市国有刘公岛林场、德州市国有林木良种圃、菏泽地区国有林木良种繁育苗圃等24处国有林场、苗圃划为生态公益型林场、生态公益型苗圃。
二、同意将济南市国有苗圃、潍坊市国有花卉苗木良种繁育试验场、莱芜市国有东关苗圃等3处国有苗圃(场)划为混合经营型苗圃。
三、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林业场圃工作的领导,加快改革步伐,强化管理措施,认真落实鲁政办发〔1998〕10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分类经营、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配套扶持政策,促进国有场圃的改革和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