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 关于建立五台山等四十五处 国家森林公园的批复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9&A=14&rec=115&run=13

关于建立五台山等四十五处
国家森林公园的批复
林造批字〔1992〕154号
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甘肃省(自治区)林业厅(局):
你厅(局)关于建立国家森林公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充分发挥森林风景资源优势,兴办森林旅游业,扩大林业对外开放,振兴林业经济,同意建立五台山等四十五处国家森林公园(名单见附件)。
二、国家森林公园与国营林场(森林经营局、植物园、树木园等)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体制,原有隶属关系、山林权属和经营范围均不改变。
三、为了有计划地开展森林公园建设,请抓紧组织编制森林公园的总体设计(按附表所列面积),由你厅负责审批,报我部备案。总体设计要注意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并遵循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风景资源、突出自然景观的原则,体现合理开发的精神。各项建设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讲求实效。
四、为尽快发挥森林公园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请你厅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计划,在产权、经营管理权归国营林场所有的前提下,应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进行建设,共同开发,共同受益。
附件:国家森林公园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
一九九二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