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禁止毁坏古迹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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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禁止毁坏古迹碑。据1994年版的《宁阳县志》记载:“此碑位于宁阳县堽城镇堽城里村。原被镶砌在该村牛王庙的墙中。碑高1.56米,宽0.37米。碑文阴刻楷书,字迹清晰,全文为:‘堽城一村,四面据水,当汶河泛滥,赖有城墙、钓台、妆楼,可以御灾,关系紧要,与河堤同。岂可贪便使土,任意消毁?且多年古迹,实系官物。虽云靠己之地,并非承受祖业,亦不得托言自买,擅行破损。因公同酌议:非去旧迹五尺,不许使土。倘希图开地,罔顾水灾,稍有损坏,乡人皆可面阻,如执拗不服,即公同禀官,以凭处断。各宜自重,勿取羞辱也。大清道光十二年二月,禁止毁坏古迹碑记’。”
此碑简要记载了刚邑古城址的地位和作用,重点申明了对该城址保护的具体规定。此碑后来流落到民间,现状不祥。该碑的历史距今虽然只有短短的160余年,但其在对于加强历史文化遗迹的保护方面具有独特的意义,是不可多得的古代碑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