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舍身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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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舍身碑,现位于岱庙遥参亭院内。东经117°07′33.4″,北纬36°11′29.8″。清康熙五十九年(1720)立。
禁止舍身碑高2.10米,宽0.81米,厚0.23米。圭首形制。碑阳文22行,满行62字,凡1006字,字径2厘米,碑刻字为正书。额题“禁止舍身”横列4字,字径10厘米。正书。碑文由同知泰安州事张奇逢撰文。在泰山顶日观峰南150米处有一自然悬崖,名“舍身崖”,自古有人“误传圣母登仙之处,谓一投崖,可以成仙,可以报亲”,因此时常有人“舍身岱顶,枉死非命”。时任同知泰安州事的张奇逢,为岱顶已经筑墙禁止舍身,再行明白地告知世人而立“禁止舍身碑”。
此碑原是康熙四十年(1701)二月,泰安阖州人民为泰安知州张某、山东布政司刘某所立的功德碑,计刻文5行72字。立后l9年,州同知事张奇逢借用此碑碑阴,刻制了该“禁止舍身”碑文。碑原立何处无考。1983年3月,驻泰部队在遥参亭院内挖树穴时始得发现(因遥参亭住持道人王成玺系立碑人之一,此碑似应立于遥参亭内),遂立于遥参亭院南侧。
禁止舍身碑文现虽多残缺,但尚可认读。碑文通篇以事实为依据,申明道理,反复告戒四方香客破除迷信风俗,规劝欲来泰山舍身的人们“与其毁身以辱亲,何如保身以养亲?与其身死而求仙,何如身存而积善”,即此“以人为本”的观念和勇于破除封建迷信的朴素唯物主义思想,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是十分难能可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