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提高志书的政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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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提高志书的政治质量
□王笃银
刘延东副总理在与第五次全国地方志工作会议部分会议代表座谈时指出,“地方志质量是地方志事业发展的根基所在、活力所在、价值所在。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落脚点是提高志书的政治质量,这是保证志书整体质量和价值的前提和关键。《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也对提高志书的政治质量提出了明确而严格的要求。近年来,我参与了省内部分二轮市、县级志书的评审,也有机会翻阅了一些省外已经出版和准备出版的志书。通过细心观察,绝大多数志书观点正确,文风端正,政治质量较高,但也有个别志书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存有一些问题,究其原因,有的是编者对志书的政治质量重视不够产生的,有的是对有关政策规定不熟悉不了解出现的,也有的是审稿环节把关不严造成的。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笔者多年编纂和审稿实践,对志书中常见的政治质量问题及处理办法,谈如下建议。
  一、对重要提法要准确规范
1.关于指导思想的提法。志书的指导思想一般在《凡例》中载明。提法上大致有四种:一种是标明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同时辅以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二种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省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之表述;三种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四种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遵循《地方志工作条例》等。这些提法虽无可非议,但作为一部志书的指导思想在《凡例》中不必要出现五花八门的提法。一般来说,凡是中共十八大召开后出版的志书,以使用第三种提法为宜。
2.关于“建国”的提法。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在未加说明的情况下,不可简写为“建国”。“建国”一词易产生歧义,因为历朝历代都曾建国。行文中如“建国”一词使用较多,可在《凡例》中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简称“建国”,《凡例》中未作说明的,行文中可直接表述为“新中国成立”。
  3.关于“解放”一词的使用。有的志书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写为“全国解放前”,是不规范的。台湾还未统一,不宜将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称之为“全国解放”。行文中如指某区域解放,应写明行政区域名称。
  4.关于香港、澳门、台湾的表述。要注意香港、澳门、台湾不可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并列,同时出现时应分开表述。如“境外参展国家和地区有俄罗斯、韩国、日本、香港、台湾等”,此表述易产生歧义,应表述为“境外参展国家和地区有俄罗斯、韩国、日本等国家和中国香港地区、中国台湾地区”。当港澳台与国内其他省市并列时,应防止自相矛盾,如“产品销往港澳台地区和国内10多个省市”,应写为“产品销往港澳台地区和内地10多个省市”。
  5.两岸同胞都是中国公民,具体称谓可按居住地表述,如“中国台湾居民”或“中国台湾同胞”。对台湾的某些与大陆名称相同的大学和文化事业机构,如“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应加引号。
  6.港澳台商投资的企业,不得称“中外合资”,可以使用某地方与港澳台并列的提法,如“鲁台合资”,不可把港澳台写为“外方”。
  7.“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已载入党章,书写时应准确完整,有的志书写为“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的写为“三个代表”教育活动等,都是不规范的。
  8.1992年,邓小平视察南方时发表了重要谈话,在涉及这一历史事件时,许多志书习惯表述为“邓小平南巡讲话”,“南巡”二字带有封建色彩,正确的写法为“邓小平视察南方重要谈话”。
  9.专业名词不要使用含义模糊的简称,如“江青反革命集团”不能简称“四人帮”,“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不能简称“四个现代化”。
  10.民国时期国民党军队应依其政治性质称谓:国民革命军(大革命时期)、国民党军(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国民党保安团体、国民党地方武装、地主武装、国民党顽固派军队;日军、伪军可合称为“日伪军”,不加顿号。
  11.历史朝代名称用规范通称,清、清代不称“满清”“满清时期”,北洋军阀统治下的中央政府称“民国政府”,不称“北洋政府”,日伪傀儡政府称“日伪政府”(含维新政府),单指汪精卫政权可称“汪伪政府”,单指伪“满洲国”政府可称“伪满政府”,国民党中央政府称“国民政府”。
  12.“日本侵略军”不应表述为“日本鬼子”“日寇”。
  13.历史上的少数民族与汉族交战,避免用“入侵”一词。
  14.关于1989年“六四”的提法,应表述为“1989年春夏之交的政治风波”,不可写为“事件”“暴乱”等词语。
15.关于南斯拉夫联盟的表述。1999年5月8日,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轰炸中国驻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大使馆,许多志书往往表述为“轰炸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是不正确的,南斯拉夫是铁托时代的名称,不可前后混淆。
二、对敏感事物要慎重记述
  1.关于志书插排党和国家领导人照片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不得收录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图片,包括工作照和生活照。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曾任上述职务的领导同志。必须刊载时,需办理重大选题报批,获得中办、国办或领导人本人同意后方可使用。
  2.关于对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对越自卫还击战的表述。为顾及中越关系,避免刺激对方,对该事件记述应内外有别,公开出版物中通常写为“云南边防保卫战”“广西法卡山地区保卫战”等。
  3.关于2006年至2008年党史部门组织开展的“抗日战争时期中国人口伤亡和财产损失”大型调研活动,系内部工作,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可在志书中记述调研详细过程和统计数字。
  4.志书中不应记载监狱中生产的产品上市销售、赢利的内容,防止对劳改犯的劳动改造被误认为违反人权。记述“劳教”工作不要出现“认罪”一词,因为被劳动教养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不存在“认罪”之说。
  5.关于“610办公室”机构名称的记述。2000年前后,地方党委政府成立了处理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610办公室),一般与防范和处理邪教办公室、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鉴于处“法”问题的敏感性和特殊性,一般不在公开出版物中出现“610办公室”一类文字,对其所做的工作,可作适当记述。有关部门取缔法轮功组织、各种非法组织或非法宗教团体的情况,志书中应淡化处理或予以回避。
  6.要注意信访工作对社会稳定的重要影响,不应以对立的情绪、词语记述信访、上访问题,如不宜使用“有效遏制了赴京上访”“处理闹事者”“对××名重点危险人物逐一落实责任人,盯死看牢”等字眼,其文字表述要与中央的口径一致。
  7.当记载华侨的助学、济困捐款尤其是东南亚等国的侨胞对家乡的捐助及投资者的姓名时,应与当事人商量,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8.涉及计划生育方面,应注意内外有别,着重记述当地计划生育的总体成效,把人口控制的成果展示给读者,少用、慎用节育的具体手段,不要记载惩罚性的具体措施和统计数字等情况。如一部市志“乡镇概况”编在记述一个镇的计划生育工作成绩时写道:“1990年3月起,开展以结扎为主的大突击活动,五年中全镇上环2400例,做绝育手术1000多例,落实补救措施3000多例;有的育龄妇女随丈夫外出打工,村委会发现其计划外怀孕后,立即派人赶到打工地点,让其采取流产措施。”这段文字所讲的都是真话,都是实事,但没有把握好记述尺度,极易遭到西方敌对势力的恶意攻击,应删除类似写法。
  9.对民主党派和宗教教派的排列顺序不能颠倒。各民主党派和几种宗教的排序有其深刻的历史渊源,非常严格和敏感。民主党派的排序为: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几种宗教的排序为: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
  10.对宗教记述应十分严谨。有的把宗教与封建迷信等同,有的将庙与寺混淆,有的将不同宗教的术语乱套,造成了许多令人啼笑皆非的错误。如有的志稿说:“佛教是中国的传统文化”,“伊斯兰教是回族的血统宗教”等等,都是不尽妥当的提法,值得认真推敲。
  11.关于社会生活篇“陋习流弊”的记述。某县志写道:“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赌博、卖淫等社会丑恶现象有所发生。”这段文字用因果关系的写法,把社会丑恶现象发生的原因归结为改革开放政策带来的,这是不正确的,出现了政治观点上的错误。改革开放以来,卖淫、赌博、吸毒等丑恶现象确有滋生,这些问题的出现,有其复杂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原因,志书在记述此类现象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三、对涉密问题要严守规定
  1.军事方面,根据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和2000年政联(2)号文件精神,涉及军事志编纂和公开出版保密规定主要有:①记述军事环境,描述和标绘地形、地貌、水温、气象等文字或图片,不得直接使用涉密军事地图或资料。②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指挥工程、作战工程、人防工程的名称、地点、建设规划、现状和战术技术指挥等不得记述。③军用机场、港口、码头的建设情况、战术技术指标、防护设施能力及起降、停泊、装载水平等不得记述。已对外开放的,可简要记述。④军队番号、驻地、配备(包括军队院校的专业设置)、编制、实力、作战计划、阵地、调动、部署,组织建设、高尖端军事科技、军事演习、后勤保障等情况,以及一切可供战时动员、使用的力量,包括武警、预备役、民兵人员的具体情况,重大未公开的战事、参与地方治安、特殊使命等情况,未经各大军区或中央军委、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一律不得在公开出版物中出现。2013年1月15日起,集团军可记述番号。⑤预备役部队可记述为驻某地预备役部队,其编制、序列、性质、任务和登统计情况不得记述。⑥民兵的编组、训练、执行任务情况和学生军训情况可简要记述,武器装备、兵员储备综合数据和战时动员组织形式不得记述。⑦以作战计划、预案为背景的集训、演习情况不得记述。部队正常训练、演习情况可概述,但不得涉及参训人员、课题设置、装备使用等内容。⑧部队参加地方经济建设,执行抢险救灾任务,开展军民共建活动等情况可以记述,但不得涉及部队番号或人员伤亡等情况。⑨符合入志条件的人物传记,可概述其生平和主要事迹。入官职表人员,可记述其职务、军衔,但不得涉及其所在部队番号。
  2.公检法方面:①志书内容不得涉及侦察手段及公安机关的实力等工作秘密;不应详细记载案件的细节,以及罪犯的作案情节和方法、手段等。②基层派出所的情况以及监狱、看守所的坐标和规模等不得记述。③国家安全部门的机构、代号等情况不应公开。
3.科学技术方面:新的科技发明、特殊产品的工艺及生产流程等不得详细记载。
4.灾害事故方面: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及伤亡人数,自2005年8月1日起解密,但不包括国家和有关部门未曾公开报道过的人为灾害情况。
5.重要设施方面:某些重要水利和交通设施的坐标、规模和主要技术数据不得记述。
  政治质量的高低影响甚至决定着方志的总体质量。本文旨在引起志界同行关注新方志的政治质量,把这方面存在的不足解决在编纂和审稿中,消灭在印刷出版之前。  (作者单位:泰安市史志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