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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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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文物保护
1956年国家投资53.6万元全面整修泰山。1978年 加强文物的规范化管理,完成了第一批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有 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保护组织)工作。1980~199 0年各级政府先后投资1000多万元,对泰山文物古迹进行 整理和修复: 岱庙内恢复碑廊;新建文物库房,对库藏文物和文献典籍进行重新整理和分类 ,建立一级文物档案和文物分类账目;收购、鉴定了一大批社会流散文物;对 泰山现存的碑碣和刻石,全部立档和描红涂漆;整理30万字的泰山刻石资料 ,对唐摩崖和部分古建筑贴金或彩绘;改善和更新文物保护设施,对经石峪大 字、碧霞祠铜碑、御碑亭和岱庙铜狮等重点文物设置石栏或铁栏,古建筑普遍 装备避雷和消防设施,天贶殿檐部用铜网遮挡,岱庙、普照寺库房及各文物展 室安装防盗报警设施等。地方政府及泰山管理部门先后制定了《关于文物古迹 安全保护措施》、《关于加强文物保护管理的具体规定》、《文物库房管理制 度》、《图书库房管理制度》、《关于泰山古建筑消防措施办法》等规章制度 ,使泰山的文物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科学化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