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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泰山风景区划界范围的报告 泰行发[1981]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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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关于泰山风景区划界范围的报告 泰行发[1981]117号
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今年三月十七日国发(1981)38号《批转国家城建总局 等部门关于加强风景名胜保护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的精神,我们已于九月三 十日将《关于泰山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报告》报上。对于泰山风景区划 界范围问题,经研究提出以下两个意见: 一、将泰山主峰与前麓划为主景区,二十九个风景名胜点,面积十九点五 平方公里。区界:南至环山路,北至后石坞的九龙岗,西至傲徕峰分水岭,东 至摩天岭分水岭(详见附图)。保护地带面积为一百零五点五平方公里。 二、按建设开发的规划要求,围绕泰山主峰的重点景区和历史遗留下来的 人文景观,有六十五个风景名胜点,面积为一百二十五平方公里。区界:南至 环山路,北至佛爷寺北山头,西至桃花峪口,东至柴草河口(详见附图)。 我们意见,按近期的建设、开发和管理的实际情况,以第一个意见为好。 以上报告当否,请批示。 山东省泰安地区行政公署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