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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民族宗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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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民族宗教事务
济宁市历来高度重视各族群众的和睦相处与和谐发展,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民族和宗教政策,不断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构筑和谐稳定的爱国统一战线,确保民族宗教工作与全市的各项建设事业相适应,实现共同繁荣和发展。 1991年,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之一。1996年5月,撤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组建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人事秘书科、民族工作科、宗教工作科,机关编制14人。2010年,民族宗教事务局设办公室(挂人事科牌子)、民族工作科、宗教工作科,机关行政编制1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