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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民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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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民生保障
第十一届人民政府 1991年12月5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全民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以市为单位社会统筹的通知》,解决各县(市)之间负担集体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用不平衡的问题,具体提出统筹范围、统筹项目、基金筹集、基金管理、监督检查、组织领导五方面的要求。 第十二届人民政府 1995年4月3日,市政府印发《济宁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金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务农、务工、经商等各类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1995年12月29日,市政府印发《济宁市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明确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及管理机构,在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三届人民政府 1998年9月28日,市政府印发《济宁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个人账户计人比例,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2000年12月21日,市政府印发《济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作出明确规定。2002年9月28日,市政府印发《济宁市农村优抚对象优待管理办法》,做好农村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维护和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届人民政府 2004年7月29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完善土地征用制度、推进撤村建居和“城中村”改造等相关配套措施,加快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2005年8月24日,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加快推进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加大食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积极开展食品标准化工作,深入推行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2007年4月13日,市政府印发《济宁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范和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维护和保障农村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2007年7月8日,市政府印发《济宁市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规范和完善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大病医疗救助水平,逐步解决城乡困难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和医疗难问题。 第十五届人民政府 2010年2月1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济宁市养老服务业建设管理办法》,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管理工作,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2010年6月23日,市政府制定《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坚持保障水平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提出2020年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全覆盖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