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会原则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全市性工作会议的数量和规模。能用文件、电话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时间相近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能采取电视会议形式的不集中开会。市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请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人参加。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只开到县级政府对口部门,不请县级政府负责人参加。市政府一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二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市政府电视会议一般不超过60分钟。收看收听全国、全省电视会议后,如需继续召开全市电视会议,一般不超过30分钟。
会议审批
市政府实行工作会议审批制度。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于每年度末将下一年度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计划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经市长批准后,列入市政府会议计划台账。根据会议计划台账,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承办部门、单位要提前7天将会议主题、议程、会期以及会议形式、与会人员范围、出席领导等,以请示件的形式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秘书长审定。除紧急事项外,一般不临时动议召开工作会议。特殊情况临时动议召开的工作会议由市长审定。省政府部门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济宁召开全省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报告市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议题形成
对需市政府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提交议题的部门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理据,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协调一致后,参与协调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在会签意见上签字。
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一般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室运转,由分管市长审定。
参加人员
市政府工作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由市长主持,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二类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会务安排
市政府一类会议的会务工作在市政府秘书长领导下,以市政府办公室为主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二类会议由协助市政府领导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以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主组织,市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经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后报市长确定。
会议纪律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须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与会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提前请假,并明确代替参加会议人员。
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会议通知有明确报名、报到时间的,要按限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报名、报到。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应主动向会议主办单位说明原因。
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会场纪律,自觉维护会场秩序,集中精力开好会议。会议期间要将通讯工具关闭,不得交头接耳、来回走动或长时间滞留会场外,不得从事其他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会议落实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有关工作的市长、副市长签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会议决定事项,向主办部门发出“决定事项督查通知”,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第二节 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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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会原则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全市性工作会议的数量和规模。能用文件、电话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时间相近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能采取电视会议形式的不集中开会。市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请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人参加。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只开到县级政府对口部门,不请县级政府负责人参加。市政府一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二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半天;市政府电视会议一般不超过60分钟。收看收听全国、全省电视会议后,如需继续召开全市电视会议,一般不超过30分钟。
会议审批
市政府实行工作会议审批制度。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于每年度末将下一年度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计划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经市长批准后,列入市政府会议计划台账。根据会议计划台账,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承办部门、单位要提前7天将会议主题、议程、会期以及会议形式、与会人员范围、出席领导等,以请示件的形式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秘书长审定。除紧急事项外,一般不临时动议召开工作会议。特殊情况临时动议召开的工作会议由市长审定。省政府部门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济宁召开全省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报告市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议题形成
对需市政府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提交议题的部门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理据,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协调一致后,参与协调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在会签意见上签字。
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一般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室运转,由分管市长审定。
参加人员
市政府工作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由市长主持,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二类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会务安排
市政府一类会议的会务工作在市政府秘书长领导下,以市政府办公室为主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二类会议由协助市政府领导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以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主组织,市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经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后报市长确定。
会议纪律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须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与会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提前请假,并明确代替参加会议人员。
参加会议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会议通知有明确报名、报到时间的,要按限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报名、报到。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应主动向会议主办单位说明原因。
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会场纪律,自觉维护会场秩序,集中精力开好会议。会议期间要将通讯工具关闭,不得交头接耳、来回走动或长时间滞留会场外,不得从事其他与会议无关的事情。
会议落实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有关工作的市长、副市长签发。
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办会议决定事项,向主办部门发出“决定事项督查通知”,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