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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事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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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人事任免
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的一致性原则,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1991—2010年,共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430人次。1998年12月、2004年4月、2008年6月,3次修订《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和监督办法》。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任免前,常委会党组扩大会议听取有关部门关于拟任人选的情况介绍,实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任免时,常委会组成人员经过充分酝酿、审议后,予以表决,拟任人员作供职发言。自2008年起,将被任命人员的供职报告配发照片在《济宁日报》刊登,在市电台、电视台播发,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群众监督。任命后,召开颁发任命书大会,要求被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两院”领导成员在任职3个月内向常委会提交任期目标报告,每年年底向常委会写出述职报告。对审判、检察人员职务的任命,常委会坚持派员到提请单位进行政治业务素质考察和公示。 坚持对事和对人监督相结合,自1994年,连续3年组织代表对市法院、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司法局、环保局、土地管理局、卫生局等部门的工作进行评议。1998—2007年,先后对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49人和法检“两院”副职16人及办案人员进行述职评议,对22个政府序列外工作部门及中央、省属驻济执法单位开展工作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