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市城乡规划局坚持依法行政,认真执行规划审批议事规则和项目审批程序,严把项目审批关,实行集体会审、分级审批制度,进一步完善以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建设许可为核心的规划许可制度,规范了行政许可行为。深化“阳光规划”,以新闻媒体、规划公示牌、信息网站、政务公开栏为阵地,完善规划公开与公示制度。重视民权民意的落实与表达,坚持赋权于民、强化监督,主动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严格规划刚性管理,严禁规划擅自调整,依法完善规划条件核实制度,确保强制性指标不变动,规划实施不走样,严肃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保证了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1999年起,对开发区、市中区、任城区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先由区受理后上报市规划局集中审批的办法,有效地解决了多头管理、多头审批的混乱状况。
2002年,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济宁市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土地利用和一切建设实行统一管理;2002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阳光规划”制度。
2003年5月,济宁市规划局开发区分局成立,通过垂直管理和项目分级审批的方式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8月,济宁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成立,同时建立市规划局会议、市城建会议、市规划委员会会议三级集体会审体制和重要项目向市委常委会汇报的制度,后更名为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查会议、市城乡规划联审会议、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三级审批制度。初步建立起科学民主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城市规划工作逐步形成以窗口为载体、以审批为核心、以公示为手段的运行机制;10月,济宁市规划局网站开通。
2005年起,在全市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活动。坚持依法监察、过程控制与重点监察相结合、效能监察与效能建设相结合、发现问题与严肃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对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情况,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清理、实施、监督情况,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等进行全面监察,取得明显成效。
2006年,市中区分局和任城区分局成立,均为副县级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实行双重领导,以市规划局管理为主,进一步理顺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满足城市规划工作的需要。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随着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不断加强,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
2010年,市城乡规划局成立,将市规划局职责、市建设委员会村镇规划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城乡规划局。3月1日,市城乡规划局“三定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市城乡规划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市统一部署,采取各项有力措施,强化乡村规划的指导和管理,为全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打下坚实基础。
第三节 规划管理
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市城乡规划局坚持依法行政,认真执行规划审批议事规则和项目审批程序,严把项目审批关,实行集体会审、分级审批制度,进一步完善以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建设许可为核心的规划许可制度,规范了行政许可行为。深化“阳光规划”,以新闻媒体、规划公示牌、信息网站、政务公开栏为阵地,完善规划公开与公示制度。重视民权民意的落实与表达,坚持赋权于民、强化监督,主动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严格规划刚性管理,严禁规划擅自调整,依法完善规划条件核实制度,确保强制性指标不变动,规划实施不走样,严肃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保证了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1999年起,对开发区、市中区、任城区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先由区受理后上报市规划局集中审批的办法,有效地解决了多头管理、多头审批的混乱状况。
2002年,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济宁市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土地利用和一切建设实行统一管理;2002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阳光规划”制度。
2003年5月,济宁市规划局开发区分局成立,通过垂直管理和项目分级审批的方式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8月,济宁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成立,同时建立市规划局会议、市城建会议、市规划委员会会议三级集体会审体制和重要项目向市委常委会汇报的制度,后更名为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查会议、市城乡规划联审会议、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三级审批制度。初步建立起科学民主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城市规划工作逐步形成以窗口为载体、以审批为核心、以公示为手段的运行机制;10月,济宁市规划局网站开通。
2005年起,在全市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活动。坚持依法监察、过程控制与重点监察相结合、效能监察与效能建设相结合、发现问题与严肃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对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情况,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的清理、实施、监督情况,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等进行全面监察,取得明显成效。
2006年,市中区分局和任城区分局成立,均为副县级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实行双重领导,以市规划局管理为主,进一步理顺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满足城市规划工作的需要。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随着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全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不断加强,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
2010年,市城乡规划局成立,将市规划局职责、市建设委员会村镇规划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城乡规划局。3月1日,市城乡规划局“三定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市城乡规划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市统一部署,采取各项有力措施,强化乡村规划的指导和管理,为全市农村住房建设与危房改造工作顺利实施打下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