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 制度建设 资料库:济宁市情资料库 章节:济宁市志(1991—2010)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9/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9/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9/article/88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8/section/19/article/88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第四节 制度建设
1993年5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就信访工作任务、信访法规的贯彻落实、信访工作原则、加强基层信访工作和加强领导等方面作进一步明确要求和细化。1995年5月,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提高对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工作力度,落实具体措施,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注重解决信访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济宁市信访处理暂行规定》。《规定》要求,处理来信来访要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处理和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信访人依法进行的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明确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机关负责人职责、信访部门的职责、信访程序处理规则以及奖励和处罚的办法。 1996年5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发《济宁市群众逐级上访实施细则》,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信访人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信访问题的直接管辖部门是群众进行逐级上访的起点,反映群众意愿的应选派5人以内的代表提出;要求受理群众来访要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区别情况填写《上访答复意见书》,并与上访人签订双向承诺书,上访人在受理期间,不得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组织参与集体访;强调填写答复意见书及签订双向承诺书都要纳入目标考评,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经办人和承办单位的责任。1997年4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市委、市政府领导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实施办法》,规定市委常委、市政府正副市长为接访人,领导人接访每半月一次,每月5日、20日进行;接访时能够当场答复的问题当场答复,情况不明不宜当场表态的问题批示给有关县(市、区)或部门调查处理;接访领导可视情况对接访对象进行回访。1997年11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发《济宁市办理人民来信工作细则》,明确规定办理人民来信应坚持的原则、办理的程序、信件办理的具体办法,以及奖励与处罚的要求。1998年4月,市政府印发《济宁市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规则》,规定设立市长公开电话,发挥其政府与人民群众纽带作用,受理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要求每月印发《市长公开电话》简报,通报工作开展情况。1998年6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领导公开集中接访制度的通知》,要求在完善市、县领导公开接访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乡镇和市直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公开接访制度。1999年,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发《济宁市信访案件调查处理办法》,明确信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信访案件范围、办案方式(交办、协办、督办、转办)、案件调查人员回避、办案纪律等问题。市委八届137次常委会议决定,从1999年开始实施信访工作通报制度,对信访工作落后的县、市、区进行通报,连续三年通报的实行黄牌警告,一票否决。 2000年9月,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加强预防和化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包括内部基层单位)四级一体化的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组织网络体系,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搞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工作,及时发现和预测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信息,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确保社会大局的稳定;规定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列入年度岗位目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查纠通报制和一票否决制。2000年9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及时上报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信息的通知》,要求强化信息网络建设,及时上报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信息;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必须及时到位,现场指挥,妥善处理和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和问题;对重大紧急信息迟报、漏报、瞒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2001年6月,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信访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的暂行规定》,明确责任追究的原则、方法、对象、方式、程序和权限。 2003年2月,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要求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坚持重心下移,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健全完善长效机制,着力构筑大信访格局,推进信访工作法制化建设,不断提高依法信访工作水平;严格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2003年11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实施细则》,规定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信访人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信访问题的直接管辖部门是逐级上访的起点单位;群众上访先到这些单位反映问题,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接到书面答复意见书后30日内,持《上访答复意见书》到指定的上一级部门或单位提出复议请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受理群众来访,按照规定出具《上访双向承诺书》和《上访答复意见书》。2003年11月,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市级机关归口分工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的规定》,要求市直部门处理群众信访问题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属于本部门范围内的信访问题,应按职责分工,与有关部门联系,并负责介绍到有关部门;对涉及几个部门的问题,主办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2003年12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济宁市办信工作“三见面”制度实施细则》,规定处理人民群众来信要做到与承办单位领导见面、与承办人见面、与写信人见面,要求交办、直办信件都要实行三见面;对通过“三见面”制度交办的信件,30日内报送查处报告,交办机关在收到查处报告后,应及时审理结案;问题处结后,及时对写信人回访;规定将办信“三见面”制度执行情况量化考核,对承办人处理来信不及时、办事拖拉、敷衍应付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 2004年1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接待处理来市集体上访和异常上访工作的暂行办法》,对到市集体上访预警报告制度、联合接访制度作出规定,明确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接待处理程序、要求及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4月,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实行领导定期轮流接访制度的通知》,就领导接访日程、接访形式、接访内容作出明确规定。2004年9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建立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明确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工作原则、人员组成、工作机构及建立原因等有关事项。2005年6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市开通群众来信“绿色邮政”的实施意见》,规定群众寄往市、县、乡三级党委、政府及其负责人,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及其负责人,市、县两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其负责人,市、县两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及其负责人的来信,只要在信封右上角注明“群众来信”,一律免贴邮票;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解决。2007年4月,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期群众工作的意见》,市委群众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关于构建群众工作平台健全群众工作组织网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坚持和健全市级领导干部公开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党员干部联系服务群众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设的意见》五个配套文件。2007年5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行信访工作“一岗双责”制度的规定》,全面实行领导干部分管工作和信访工作“一岗双责”,既要抓好分管范围的业务工作,又要抓好分管范围的信访工作。 2008年8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重要性、指导思想、目标任务等,开创信访工作新局面。2009年4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对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员依法处置和劝返接回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进京非正常上访的依法处置、属地稳控等工作责任,以及进京非正常上访处置工作流程和问责措施。2010年8月,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市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明确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重点领域和主要内容,以及责任主体和基本程序,有效解决各类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