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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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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5月,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计生委联合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实行人口控制目标责任奖惩的若干规定》,就奖惩对象、奖惩依据、奖惩时限和奖惩办法做出明确规定。1993年5月,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农村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试行规定》,对全市农村中响应党的号召、自觉实行晚婚晚育的育龄群众,给以免除集体义务工、优先奖励现金的优惠政策,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意见》,层层签订人口控制目标责任书。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离职审计和追踪奖惩。

1989年1月20日,济宁市市中区1989年人口目标责任书签订仪式现场。

1994年5月,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继续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市计划生育工作继续抓村级、打基础,抓后进、促平衡,抓改革、上水平,逐步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法制化轨道,工作质量和整体水平有明显提高,确保达到省一等奖标准。8月,出台《济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关、管理范围、管理内容、管理方法等内容作出全面、详细的规定。
1997年5月,市政府作出《关于加强农村计划生育“三结合”的决定》,让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家庭得到实惠,促进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健康化方向发展。1999年5月,市纪委印发《关于计划生育主要责任人失职渎职行为纪律处分的意见》,要求全市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认真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后果的追究纪律责任。2000年4月,市委、市政府作出《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2002年9月,市政府印发《关于在税费改革和机构改革中稳定基层计划生育队伍和保障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的意见》,对计划生育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11月,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和社会保障机制的意见》,提出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建立“奖励、优先、优惠、扶持、保障、救助”六位一体政策体系。
2005年5月,市政府印发《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通知》,对农村只有1个子女或2个女孩、夫妇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家庭,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标准给予奖励扶助。2007年11月,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贯彻鲁发〔2007〕9号文件精神 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要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由单纯控制数量为主向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转变,工作方式由行政制约为主向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和综合施治转变,着重抓好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应对人口老龄化等重点任务。

济宁市计划生育工作1995年度奖惩兑现暨“三为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现场 (1996年摄)

2008年1月,市委组织部、市人口计生委等11个部门联合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口计生委等11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政策措施的通知》,将1979—2007年全市党员干部违法生育和批准再生育逐个进行登记造册,报组织、监察等部门备案,作为审核人大、政协代表和提拔使用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4月,市委、市政府印发《济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违法生育当事人、计划生育有关工作人员、有关领导的责任追究规定了40条处理处罚措施。11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济宁市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定》,完善以计划生育奖励、优惠、优先、扶持、救助、保障政策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