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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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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土地管理
建设用地管理 1994年,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推行建设用地双重指标控制,年初将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县(市、区)再将任务指标分解到各乡镇。1996年,市政府出台《济宁市统一征地办法》。1998年,市政府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继续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精神,坚决执行“继续冻结”规定,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2001年,印发《关于严格执行2001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对耕地指标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将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计划分解到县(市、区),将农用地转用计划留在市国土资源局。2003年,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实行规划建设用地指标异地调剂、基本农田异地代保、耕地异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台账制度,确定建设市、县两级基本农田后备资源库,有效提高土地资源对济宁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2005年,出台《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用地供应能力的意见》,充分挖掘建设用地潜力,完成存量建设用地大普查,摸清全市存量建设用地的底子,开展存量建设用地整理与新增建设用地挂钩试点工作。2006年,全市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加挂钩工作,探索总结出“抓好一个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划》)、制定两项政策(土地和资金保障)、实施三种模式(迁村入城模式、村企联建模式、合村并点模式)、完善四项制度(目标责任、项目管理、督导检查、审计监督)”一套完整的工作思路。2008年,在全省率先实行增量建设用地指标与存量建设用地指标配比下达的制度,将省分配的533.33公顷年度指标与济宁市确定的666.67公顷存量挖潜指标一并下达,实行存量建设用地再利用奖惩。2010年5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率团到济宁市考察,对济宁市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给予充分肯定。 土地规划 1990年10月16日,《济宁市综合国土规划》经省政府审查批准出台,这是济宁市第一部综合国土规划。1993年,开始编制第一轮《济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0—2000年)》,至1996年编制完成。1997年,开始编制第二轮《济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0—2020年)》,历经组织准备、资料收集、专题研究、规划编制、审议修改等阶段,1998年3月,全面完成市、县、乡三级规划修编任务。2000年,市、县两级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实施。2004年,开始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济宁市被省政府确定为全省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试点单位。2007年,组织编制了济宁市土地利用影子规划,为济宁市建设用地供应拓展了空间。2009年,在全省率先全面完成了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全面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为科学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布局、拓展用地空间打下良好基础。 耕地保护 1994年,市政府出台《济宁市土地荒芜费征收管理办法(14号令)》《济宁市实施〈土地复垦规定〉办法》《济宁市土地复垦办法》,明确规定开发复垦土地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全市12个县(市、区)116个乡镇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96%的耕地纳入保护范围,全市基本农田保护网络基本形成。1995年3月15日,市政府出台《济宁市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办法》,全市共设立各类保护标志3200多块,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档案180卷。1996年,印发《关于调整基本农田建设基金收取标准和征收非农业建设用地附加费的通知》,对因国家建设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规定收取造地费。1997年,组织开展全市保护耕地和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调研活动,摸清全市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在调整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基础上,狠抓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工作的检查验收和实施工作,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任务按时完成,使96.3%的耕地得到有效保护。2007年,出台《济宁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建立完善耕地保护问责制,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构建起横到边、纵到底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体系和考核体系。 采煤塌陷地治理 济宁市含煤土地面积3920平方公里,占土地总面积的35.6%。2010年有煤炭矿井47对、在建矿井7对,加上井口在境外的9对矿井,年产原煤近亿吨。每年采煤塌陷土地4万余亩,截至2010年底,全市累计塌陷土地39万亩,涉及11个县(市、区)、30多个乡镇、400多个村庄。 1999年,根据《土地管理法》要求,修订土地复垦办法,加大采煤塌陷地治理力度,督促煤炭生产企业履行复垦义务,加快全市塌陷地治理步伐。2001年,邹城、兖州煤炭塌陷地治理项目被国家计委列入“十五”规划,重点给予扶持;国土资源部立项扶持项目6个,资金1.5亿元;省立项扶持项目5个,资金5500万元;市立项扶持24个,资金2857万元。创新采煤塌陷地治理方法,探索总结出“划方整平”“挖深垫浅”“生态治理”“泥浆吹填”“充填平整”“预置充填”六种治理模式,2001年,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复垦协会、煤炭局地质环境协会联合在邹城市召开现场会推广济宁市采煤塌陷地治理先进经验。2007年,研究探索解决压煤村庄搬迁用地问题的新途径,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制定《山东省压煤村庄搬迁用地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结合济宁实际编制《压煤村庄搬迁用地专项规划》,顺利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并获得省国土资源厅科技成果一等奖;经积极争取,国土资源部将济宁市确定为压煤村庄搬迁用地管理试点单位,上报的20个压煤村庄277公顷搬迁用地指标由国家解决,缓解了济宁市建设用地供需矛盾。2008年,报请市政府批准成立采煤塌陷地治理办公室,编制《矿区采煤塌陷地治理专项规划》。 邹城市北宿镇治理后的塌陷地成为环境优美的湿地公园 (2005年9月摄)
2010年,着眼全市区域发展大局,进一步创新思路,依据矿区分布和地域特点,重新调整采煤塌陷地治理思路,从大范围、大区域展开采煤塌陷地治理布局,提出三大治理措施:临近黄河的塌陷区,采取引黄淤填的方式,以恢复耕地为主,打造农业生态园区;沿微山湖周边的塌陷区,采取湖底清淤充填的办法,进行复垦整治;临近几个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的塌陷区,以生态恢复治理为主,重点营造湿地旅游景观和观光农业,从整体上提高采煤塌陷地整治水平,增强治理的综合效益。至2010年底,全市累计投入采煤塌陷地治理资金13.2亿元,治理恢复耕地13.6万亩。 土地资产运营 1993年,健全国有土地使用管理体制,建立地产交易、地价评估、统一征地、地产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1994年,在继续推行有偿使用的基础上,开展先征为国有再进行出让的试点。逐步开展“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转制、兼并、破产企业的土地资产评估。1995年,全市开展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完成对企业国有土地资产估价和地价确认。1996年,市政府出台《济宁市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补交出让金的若干规定》,对市区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逐街逐片进行清理。1996年,积极培育规范集体土地市场,全市184个乡镇非农业建设用地全部实行有偿使用。1997年,组织开展城镇存量土地调查研究活动,摸清全市城镇国有土地利用与管理状况,为城镇土地集约利用提供依据。同年,加强改制企业土地资产管理,印发《关于改制企业土地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全年评估确认改制企业土地资产76宗,652.47公顷、7.07亿元。2000年起,济宁市地租征收处负责济宁市市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租赁的租金征收工作,同年出台《济宁市区国有土地租赁办法》《济宁市土地储备办法》《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强土地一级市场管理,严禁土地非法交易的通告》,作为全省5个土地管理综合改革试点单位之一,全面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土地储备、地租征收和地价评估中介机构,突出抓好土地储备、招标拍卖和土地租赁等工作。 2001年,全面启动各项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全市建立土地储备机构7个,地租征收机构11个,地价评估中介机构1个,全市实现土地资产收益近3亿元。2003年,为加大以地引资的力度,首次在杭州举办国有储备土地推介会,为济宁市城市建设与房地产市场注入新的生机与活力。2007年,在认真落实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的基础上,制定《济宁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试行意见》和《关于全面推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保障工业用地促进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大力推行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2008年,成立济宁市土地资产运营管理委员会,建立“市土地资产运营管理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中心”三级管理模式,并将市土地储备中心的注册资金由500万元增至1亿元,初步形成土地收购、储备、融资的良性循环。2009年4月,济宁市地租征收处更名为济宁市土地资产管理中心,负责拟定土地资产管理办法、措施,承办市区建设用地批后土地资产管理和市区地租征收工作。同年,市政府出台《城区国有土地资产运营办法》,初步形成土地收购储备、融资配套、增值拍卖的运作模式。在全省率先成立土地资产监管机构,配套完善相应规章制度和运作机制,着力提升土地利用效能。出台《济宁市住宅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市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督管理办法》。 地籍管理 1993年,历时8年的土地详查工作全面完成,全市城镇国有土地发证全部结束,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发证占应发证的98.6%;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发证占应发证的73%。村庄地籍调查采用部分解析法完成的在80%以上。1994年,全市地籍管理已由初始登记转向变更登记。1995年,全市开展变更土地调查、变更土地登记、年度土地统计三位一体的日常地籍管理工作。铁路、水利、公路用地确权发证工作基本结束,确权发证148宗。1995年,市政府出台《济宁市土地登记办法》《济宁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若干规定》,建立健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制度,完善土地抵押登记审批程序。1997年,市国土资源局建立面积500平方米的档案馆,形成规范化档案8大类1.14万卷。从2003年开始,利用2年时间,投资近1000万元,开展济宁城区地籍调查。2005年,济宁城区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基本完成。2006年,积极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制度,累计发放登记证明6.4万份,这一做法被省国土资源厅推广。2007年,全面启动第二次土地大调查工作,城镇变更地籍调查进展顺利,全市较为完善的土地权属管理机制基本建立。2009年,土地登记发证程序进一步规范,建立“基层所现场勘查—分局审查复核—市国土资源局会审批准”的管理模式,实现由市国土资源局“一揽子统管”向“分级负责、共同管理”的转变,达到合理分权、规范用权的目的。 土地执法 1993年5月,成立济宁市土地监察大队,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成立土地巡回法庭。1995年,市政府出台《济宁市土地监察办法》。1996年,对建设用地实行跟踪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和下查一级相结合制度,严防越权批地、违法用地;建立巡回检查和违法案件备案制度,强化上级对下级的执法监督。1998年,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增强执法人员自我约束机制。妥善处理非农建设用地大清查中清查出的违法用地案件,所有案件全部处理完毕。2009年,开通12336举报电话,聘请6633名国土资源信息员,建立较为严密的县、乡、村三级执法监察网络。制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及考核办法》等文件,构建了政府主导、部门协作、联合推进的联动执法机制。组建联合信访室,会同法制、公安、信访等职能部门,实行共同接访、集中办案、联合查处,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制止于初始阶段。2010年,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明确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方面的责任义务,探索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联合推进的土地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