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1月14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建立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和统一规范的外汇市场,逐步使人民币成为可兑换货币”的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外汇管理体制逐步建立。围绕外汇体制改革目标,对外汇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有条件可兑换;取消各类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支实行银行结汇和售汇制度,取消用汇的指令性计划和审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家规定准许保留的外汇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外,都须及时调回境内,按照市场汇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1994年1月1日,人民币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1996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账户区分为用于经常项目的外汇结算账户和用于资本项目的外汇专用账户。外汇局核定外汇结算账户的最高金额,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定的限额内保留经常项下的外汇收入,超过部分必须结汇。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的对外支付,凭规定的有效凭证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同时,大幅提高居民因私兑换外汇的标准,扩大了供汇范围。
2005年7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形成更富弹性的人民币汇率机制。
2006年4月,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支持贸易投资便利化,进一步培育外汇市场,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国家对部分外汇管理政策进行调整。1.企业开立、变更和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由事前审批调整为由银行按外汇管理要求和商业惯例直接办理,并向外汇局备案。提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允许有真实交易背景需对外支付的企业提前购汇。2.简化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并放宽审核权限。3.进一步简化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手续,提高购汇限额,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在额度之内,个人凭真实身份证明在银行办理购汇并申报用途;银行对超过额度部分的个人购汇在审核相关凭证后按实际需求供汇。4.拓展境内银行代客外汇境外理财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在一定额度内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5.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在一定额度内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自有外汇,用于在境外进行的包含股票在内的组合证券投资。6.拓展保险机构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及货币市场工具,购汇额按保险机构总资产的一定比例控制。
2008年8月5日,国务院签发新《外汇管理条例》,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2010年8月1日起,经总分局批准,济宁中心支局开展外汇主体监管试点工作,形成“主体监测、主体管理,主体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
第一节 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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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1月14日,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建立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和统一规范的外汇市场,逐步使人民币成为可兑换货币”的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外汇管理体制逐步建立。围绕外汇体制改革目标,对外汇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有条件可兑换;取消各类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支实行银行结汇和售汇制度,取消用汇的指令性计划和审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家规定准许保留的外汇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外,都须及时调回境内,按照市场汇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1994年1月1日,人民币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1996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账户区分为用于经常项目的外汇结算账户和用于资本项目的外汇专用账户。外汇局核定外汇结算账户的最高金额,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定的限额内保留经常项下的外汇收入,超过部分必须结汇。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的对外支付,凭规定的有效凭证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同时,大幅提高居民因私兑换外汇的标准,扩大了供汇范围。
2005年7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形成更富弹性的人民币汇率机制。
2006年4月,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支持贸易投资便利化,进一步培育外汇市场,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国家对部分外汇管理政策进行调整。1.企业开立、变更和关闭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由事前审批调整为由银行按外汇管理要求和商业惯例直接办理,并向外汇局备案。提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允许有真实交易背景需对外支付的企业提前购汇。2.简化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并放宽审核权限。3.进一步简化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手续,提高购汇限额,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在额度之内,个人凭真实身份证明在银行办理购汇并申报用途;银行对超过额度部分的个人购汇在审核相关凭证后按实际需求供汇。4.拓展境内银行代客外汇境外理财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在一定额度内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5.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在一定额度内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自有外汇,用于在境外进行的包含股票在内的组合证券投资。6.拓展保险机构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及货币市场工具,购汇额按保险机构总资产的一定比例控制。
2008年8月5日,国务院签发新《外汇管理条例》,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2010年8月1日起,经总分局批准,济宁中心支局开展外汇主体监管试点工作,形成“主体监测、主体管理,主体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