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2月,济宁市贯彻执行山东省分行“1991年会计工作意见”,努力畅通结算汇路。3月19日,省人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结算秩序严肃结算纪律的通知》,济宁市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结算纪律大检查,实现结算纪律秩序的基本好转。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加强会计结算管理,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严格按照会计结算制度各项规定办理结算业务。1994年11月1日,施行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对银行、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制度行为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12月,为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结算秩序的稳定,济宁市人行转发人总行颁发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1995年3月18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应当组织或协调金融机构间的结算事项,提供结算服务。1996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7年10月1日,实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3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存款准备金制度实施改革,将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缴来一般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账户合并为“准备金存款”账户,其中,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准备金账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03年9月1日,施行新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4年5月印发《关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职责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央行在支付结算管理中的主要职责。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做好特定非金融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登记统计工作,全面掌握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发展状况。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会同市公安部门签发《济宁市打击银行卡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公布人民银行与公安部门24小时联系电话,确立济宁市银行卡案件联合防控的工作机制。
第三节 结算管理
视图
1991年2月,济宁市贯彻执行山东省分行“1991年会计工作意见”,努力畅通结算汇路。3月19日,省人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结算秩序严肃结算纪律的通知》,济宁市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结算纪律大检查,实现结算纪律秩序的基本好转。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加强会计结算管理,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严格按照会计结算制度各项规定办理结算业务。1994年11月1日,施行的《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对银行、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制度行为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12月,为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结算秩序的稳定,济宁市人行转发人总行颁发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1995年3月18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应当组织或协调金融机构间的结算事项,提供结算服务。1996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7年10月1日,实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3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存款准备金制度实施改革,将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缴来一般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账户合并为“准备金存款”账户,其中,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准备金账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03年9月1日,施行新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2004年5月印发《关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支付结算职责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央行在支付结算管理中的主要职责。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做好特定非金融机构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登记统计工作,全面掌握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发展状况。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会同市公安部门签发《济宁市打击银行卡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并公布人民银行与公安部门24小时联系电话,确立济宁市银行卡案件联合防控的工作机制。